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2份);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工商,代码各1份);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有国税的需增加1份);
(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书)、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九)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十二)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十二)并联:国地税:经办人,股东,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仅地税:经办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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