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征收
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相关规定,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1、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综和征收率为4%;
2、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
3、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0%。
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综合征收率
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个人家庭装修税款征收
个人向他人提供家庭装修业务需缴纳税款如下:
1、营业税=家装工程收入×3%
2、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7%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
4、四川省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2%
5、个人所得税=家装工程收入×1%(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征收)
6、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3‰征收
三、申报税款所需资料
1、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提供)
3、房主身份证(房屋租赁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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