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已经注册好的公司,在国内开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驻川办事处,进行司法诉讼或主体资格证明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其程序如下:
一、 此公证事宜必须经在香港注册具合法资格及中国认可的律师办理
二、 此公证事宜经过两个部门:
1. 在香港注册具合法资格及中国认可的律师楼
2.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三、 该公司要提供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成立1周年以上提供),税务登记证(B.R)正本,律师根据资料在香港政府部门查册后,取出档案影印,取回律师楼,律师在取出档案文件盖章,签名后,转送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盖章认证,前后需要4-5个工作日
四、 此文件有两种做法:
1. 只认证注册证书(C.1或A.R)和税务登记证(B.R)
2.认证注册证书(C.1或A.R)、税务登记证(B.R)、公司董事股东等资料
五、 此文件认证后,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共两份)
六、 须提供此文件在XX省XX市XX地方用,用途XX
具体联系本公司或咨询相关受理部门。
如您在注册公司及其它投资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致电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创办者自2003年就从事本职业,至今已有20年公司注册登记服务经验,帮助数万客户解决四川成都市注册公司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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