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规的规定,中国自然人一般是不能以个人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即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某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如该有限公司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情况,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原有限公司中的未出售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可继续成为收购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原有限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此,国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此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作为被并购后所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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