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小公司,拿开票名称是个人的购买汽车发票来入做公司的固定资产,并且已经计提了几个月的折旧,用个人发票来入账有什么税务风险?要是想把这汽车从公司资产中撤出,又该如何处理(账务上、税务上)?
1、如果个人购买的汽车是投资于或销售给该公司,应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签订销售或投资协议等合同后,在财务上才能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相关折旧,否则税法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把这汽车从公司资产中撤出,可参照固定资产的转出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上,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而新准则将不再像旧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例如,将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税法上,固定资产的出售、投资、捐赠、抵债在所得税方面都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可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如果汽车是通过租借的方式由企业使用,则应签订租借协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汽车不可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不可计提折旧。
会计上,将租金以及合同中规定的由企业负担,加油、日常维修等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税法上允许扣除。
如果汽车从公司资产中撤出,对会计与税法都无影响,主要是与租赁合同中相关条款有关,例如提前收回、违约使用等经济事项涉及的违约金、诉讼费有关。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在2003年给予了明确。根据《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三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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