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年度报告范围。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含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蓉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013年度除外)。
企业2013年度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年报按法定时间进行。
按照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进行2013年度年报,2014年度年报按法定时间进行。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年度报告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公示系统从报送年报。在开展年报工作前,应先进行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经所在登记机关备案审核通过后,应由联络员登录公示系统填报并提交年报信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联络员备案流程详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络员备案办事指南》)。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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