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一、年度报告范围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个体工商户法定年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13年度除外)。2013年度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年度报告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四、年度报告方式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不需进行联络员备案,进行报送电子年度报告,或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报告进行现场年报。
选择年报的,应凭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名称、经营者身份信息等验证信息登录公示系统填报并提交年报信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
选择现场年报的,应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所在登记机关窗口、辖区工商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报告表,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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