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依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残联委托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办函〔2002〕35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所有2014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且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6%比例的单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驻蓉单位)。
二、计算标准
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数额=(2014年度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1.6%-2014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本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
三、征缴程序
(一)2015年5月4日至6月30日,各相关单位到所属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纳税窗口领取《关于缴纳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或者在成都市残联公众信息网站上下载。
(二)2015年6月30日前,请各单位按规定将本通告中的《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表1)、《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表2)、《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表》(表3 )报送至所属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五城区所属单位直接报送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审,也可在地税网上填报《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表1)进行申报(表2、表3不能网上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clwssb.org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按全额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2014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1.6%比例的单位,请于2015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到所属区(市)县地税部门或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应缴金额在地税网上申报缴纳。五城区所属单位也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办理缴纳手续。
(四)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工作,由市、区(市)县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特此通告。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2014年度统计报表.doc
2.2014年度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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