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合法利益,伙同别人注册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880余万元。3月14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别离判处被告人李文昌、吴超刚、刘武龙有期徒刑10年6个月、10年、5年,并别离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30万元、15万元。
2010年5月,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农人李文昌到桃江县桃花江镇找到了被告人吴超刚,要和吴到桃江再找人建立公司,所以吴便联系到被告人刘武龙、胡亚波(另案处理)之后,4人合谋由李文昌出资30万元注册建立了桃江县亚盛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由胡亚波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建立后取得了纳税人资历,便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4人为躲避税务查看,以别人正常经营的一个木工厂谎称是亚盛公司的工作点并挂牌“经营”。其实该木工厂的经营户徐某某出产出来的桌椅,在出产、出售、进原材料等环节都是徐某某自负盈亏,与亚盛公司毫无牵连,在每当税务机关查看时,由亚盛公司滥竽充数徐某某的木工厂敷衍查看。时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份,金额18822181.12元,税额3199770.65元,价税22021951.78元。其间为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金额18248548.66元,税额3102253.12元,价税21350801.78元;承受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73623.47元,税额97517.53元,价税671150元。被告人李文昌、吴超刚、刘武龙、和胡亚波为了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予以抵扣,先后虚开农副产品发票1950份,金额22709985.45元,计提抵扣进项税款295228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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