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三轮车的生产、销售管理,保障市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三轮车,包括燃油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机械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任何生产企业、销售商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机动三轮车。
违法生产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给予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正式文件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