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务部门申请材料:
(一)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4、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12、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
15、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并购当事人是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
7、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二)资产并购
1、市州主管部门的转报意见;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1、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2、债权债务处置;
13、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并购当事人是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
6、并购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7、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二、工商部门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本表);
2、机审批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在本表内填写)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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