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增加审批。
二、 设立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月22日)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1995年9月4日)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四)其他。
三、申请条件
(一) 企业原审批机关为成都市商务局或成都市对外经济合作局;
(二)通过联合年检。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三)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五)若投资者数量未发生变化,提交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投资者数量发生变化,则提交新签的合同、章程修订本。(原件一式五份)
(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委托书;
(七)增资各方资信证明;
(八)外商投资者以人民币增资的,应提供人民币合法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九)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的增资,应有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批复;
(十)验资报告;
(十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二)增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变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十三)如中方增资部份以国有资产作价价投入,应出具投入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国有限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
(十四)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六)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十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十八)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批的法律效力
企业经批准后,按规定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审批年审或年检
部门联合年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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