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原件;
(三)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四)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为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
(六)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作)合同
(仅合资企业提供合同)及企业章程修改文书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一式八份);
(七)材料中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签字人个人身份及签字体的文件);
(九)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复印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十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等有地址的证照原件;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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