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对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
根据目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a) 从事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合资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目前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详见2.9.2。
(b)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c)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d) 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250万元人民币。
(e) 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f) 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g) 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h) 印刷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i) 电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跨省区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经营跨省区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j)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k)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l) 外商设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规定
1、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资期限规定
1、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①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②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至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③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至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④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⑤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2、合营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额部分按上款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规定
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
举办合营企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装修、咨询等;
2、经营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的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项目,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至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合营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
1、工业用地50年;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居住用地7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5、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人民币投资的规定
外商从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中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可用于再投资,扩大其原投资企业或新办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时,所获得人民币利润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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