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的说明
为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2008年商务部将23类服务业行政许可事项(附表1)按权限明确下放或委托地方(含上市的股份公司)。
(一)改进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
审批指引中列出了一些审核要点,增加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审批内容,将环保、土地作为准入条件,也将企业劳动用工、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其他社会责任情况作为需了解掌握的内容,符合今后转变外资管理方式,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同时,也要求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就合同章程、同一控制人等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研究推进格式化合同章程审批等。
(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
近年来,为推动尽快下放审批权限,部分行业下放审批是在与相关部门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先下放的。例如,建筑、汽车销售等。这种自主下放的方式虽然给地方管理部门造成一定的压力,但从总体上讲对行政审批改革是一种促进。请各地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协作。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列为限制类的行业准入都需有行业部门前置审批,例如融资租赁、房地产经纪、市场调查。如果涉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职能,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注意加强沟通并依法行政。
(三)文件一致性的问题
今年商资函21号中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企业的非实质性变更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复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与2005年59号公告中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备案发证似有矛盾。如涉及投资性公司、专项规定行业、特定产业、宏观调控行业范围。请按商资函21号执行。
(四)对专项规定的解释
服务业是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对外商投资逐步开放的行业。在开放过程中,我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40多个服务领域利用外资的规定。近年来,我部通过下放或委托方式将23类服务业行政许可事项交由地方办理,提高了审批效率。目前,仍有部分事项由商务部负责,这些即专项规定的行业(附表2)。鉴于部分行业管理日趋成熟,为加快改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进程,我司将继续下放剩余的大部分服务业审批事项(见附表2中加星号事项),请各地加强研究,提前做好准备。
(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解释
目前,下放审批的行业大多数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或事后发放资质证书。需要前置审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批,将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作为企业申报材料。个别行业,如汽车品牌销售、城市规划服务等,根据相关规定在审批中需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应书面征得该部门同意。指引手册中对地方审批下放行业参照相关规定提出了征求意见的具体时限,各地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地方实际情况予以参照掌握,提高工作效率。有后续资质证书管理的,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后,可以研究简化征求意见环节。
二、关于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的说明
(一)具体范围
1、一般事项。
1)原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企业,单次增资不到限额和非实质性变更事项。(11号公告第二条,21号通知第一条)
主要是单次增资不到限额、不涉及批准证书变更的事项和企业地址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董事人数变更、经营期限变更(不包括因公司原投资者对外转让股权发生的名称变更)事项。对于合并增资不到限额以及减资和分立事项,也由省级商务部门办理,并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2)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下企业,所有后续变更事项。(21号通知第二条)
主要是指股份公司(单此增资超过限额的、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的除外)。投资性公司设立和变更事项目前仍均由商务部审批,非实质性变更商务部实行简易审核程序。涉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应按54号通知报商务部备案。
3)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限上企业,其审批权限原则上仍归部里,目前采取个案下放(委托)处理方式。
2、股份公司。
1)限额以下股份公司新设(包括转制)和后续所有变更事项。(50号通知第二条)
限额以注册资本计算。鼓励和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转制时按股本总额对应的净资产计算(以公司评估报告为准)。
除单次增资超过限额的和战略投资以外,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包括上市增资、转股、增营等)
2)原由商务部批准的限额以下的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变更事项。(11号公告第一条、50号通知第二条)
除单次增资超过限额的和战略投资以外,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办理。(包括上市增资、转股、增营等)
3)原由商务部批准的限额以上的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变更事项。(11号公告第一条、50号通知第一条)
主要是不超过限额的单次增资和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其他事项仍由商务部审批。
4)股份公司上市前的最后一次变更事项。(11号公告第一条、50号通知第二条)
原由商务部批准的限上股份公司转股和超过限额增资的、原由商务部批准的限下股份公司和原由省级商务部门批准的股份公司超过限额增资的,需由商务部审批。除此之外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3、制造业特定产业和宏观调控行业范围
1)特定产业:指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的产业。目前主要有汽车、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造船、煤化工、油脂加工等行业。这些特定产业政策均明确了审批权限(从投资额度、生产经营规模上均明确了核准部门)和外商投资准入政策(持股比例、生产规模等)。
2)宏观调控行业:主要指钢铁、水泥、电解铝、造船和房地产行业。
(二)地方审批部门
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还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及边境合作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市外资审批管理的实际现状,可将所承接的下放和委托审核事项适时适量下放或委托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技术开发区办理。各省可相应制定本区内的下放或委托管理办法及指导监督机制,报商务部备案。
(三)其他几点说明
1、转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盈利年限要求。新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95年1号令规定要连续三年盈利,此规定继续执行。
2、已设立的股份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年限要求。新的《公司法》规定一年,95年1号令为3年。现按1年执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说明
根据2007年《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目前商务部已将除部分特殊商品和特殊销售方式外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委托改为下放审批。
(一)考虑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涉及电信、广播电视及邮政管理权限问题,也可能引发传销等问题,较为敏感,国家尚未制订明确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外商投资无店铺销售领域暂时继续由我部负责审批监管,待制订完善有关规定后,逐步下放。
(二)涉及配额、许可证的粮食、成品油等商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先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见指引手册)。对于要求备案的粮棉油等特殊商品,要在批准证书中具体列明商品名称,不应泛泛表述为农产品等。
(三)涉及成品油零售的外商投资加油站项目,要征求同级内贸管理部门意见,按照《成品油管理办法》提交成品油供应协议等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加油站超过30家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应由中方控股。批准增加加油站数量,但不涉及换发批准证书的,也要按照指引手册要求进行备案,以便统计掌握加油站数量等情况。
(四)涉及汽车品牌销售下放地方审批,国家工商总局已通知地方工商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工商局意见,目前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正研究起草《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对下放后的审批程序将做出规定。
(五)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申请商业经营范围不必再限定于与公司生产的同类商品,可以从事非同类商品的贸易。
四、关于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的审批说明
(一)具体范围
炼铁、炼钢、轧钢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电解铝新增生产能力、氧化铝新建扩建项目;水泥新建和扩建项目;造船新建或扩建项目。
(二)审批权限
必须经相应发改部门核准,且用地、环评手续齐全。按照相应投资总额确定外资审批部门(限上为商务部,限下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是上述行业所有项目均由商务部审批。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后及时按照54号通知向商务部备案。
(三)备案审核
按照54号通知要求。省级商务部门于每月5日前,向商务部备案。填写《备案表》并加盖省级商务本公章。暂不要求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没有备案的,一律不予统计。
五、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
(一)并购适用对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公司增资,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运营。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应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外资比例是否达到25%。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但股份公司中方转让股权的,必须以持有该部分股权1年以上。
(二)关联关系并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目前受理范围仅限于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且已实际运行并以利润返程投资的。
(三)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导致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第十二条)
1、涉及上述情况的,由当事企业(主要是指境内被并购企业)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
2、向商务部申报不等于全部由商务部审批。经商务部有关部门审查后通过的,按照审核权限向应由商务部或省及商务主管们审批。
(四)适用标准
对于外资占被并购企业多少比例才算并购,对此国际国内都没有明确的说法,《并购规定》对此也没有给予界定。建议可参照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将10%以上列为外国直接投资的统计惯例和我国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占被并购境内公司10%及以上的,严格按并购规定审核程序;低于10%的,审核程序上可适当简化。
(五)审核权限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特殊目的公司并购明确由商务部受理(申报)之外,按照并购交易额或投资总额确定审核权限,即并购交易价格或并购后公司投资总额有一项达到限额(鼓励类和允许类1亿美元及上、限制类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需报商务部审批。
(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
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均需由商务部审批,建议仍参照上述权限、范围、标准确定审批部门。属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必须按照54号通知及时向商务部备案。
六、其他几个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
新的公司法取消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到该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改,目前正在协商。
(二)现行外资法规有关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三)限额以下上市公司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与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
战略投资、回购股份减资有明确规定,先由商务部门出具原则性意见,经证监部门批准后,商务部门正式批复。其他事项,商务部门可先征求证监部门意见,如无异议,再进行批准。
附表1:服务业地方审批行业汇总
序号 |
行业 |
程序 |
审批依据 |
1 |
城市规划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2 |
建筑业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
3 |
建设工程设计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
4 |
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
5 |
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
6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
7 |
无船承运 |
|
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 |
8 |
商业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
9 |
认证 |
行业前置审批 |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
10 |
进出口商品检验 |
行业前置审批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11 |
光盘复制生产 |
行业前置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 |
12 |
广告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13 |
会展 |
|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
14 |
职业介绍机构 |
行业前置审批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15 |
人才中介机构 |
行业前置审批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16 |
资产评估机构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若干暂行规定 |
17 |
印刷 |
行业前置审批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18 |
增值电信(限于省内)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19 |
非油气矿产勘查(不含限制类)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
20 |
租赁(不含融资租赁) |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
21 |
电影院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22 |
基础设施(限额以下) |
行业前置审批 |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
23 |
农作物种子企业 |
行业前置审批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
附表2:服务业涉及专项规定商务部现行审批行业汇总
序号 |
行业 |
程序 |
审批依据 |
1﹡ |
融资租赁 |
|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
2 |
电信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3﹡ |
非油气矿产勘查(限制类)、开采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 |
4﹡ |
电影制作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
5﹡ |
基础设施(限额以上) |
行业前置审批 |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
6﹡ |
国际快递 |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
7﹡ |
独资船务公司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8 |
航空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9﹡ |
铁路货物运输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
10﹡ |
会计师事务所 |
行业前置审批 |
注册会计师法、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
11﹡ |
旅行社 |
行业前置审批 |
旅行社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
12﹡ |
直销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直销管理条例 |
13﹡ |
营业性演出经纪 |
行业前置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4 |
医疗 |
行业前置审批 |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15 |
油气(煤层气)开采 |
行业前置审批 |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17 |
资产处置 |
行业前置审批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暂行规定 |
18﹡ |
拍卖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拍卖管理办法 |
19﹡ |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分销 |
行业前置审批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20 |
创业投资企业 |
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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