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进行了修改,定于2011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证》、《代表证》样式
《登记证》和《代表证》均为单证式,不设副本。《登记证》为对折式,规格为370mm×260mm,封面印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字样。《代表证》采用多页式,页面规格为88mm×125mm,封面印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字样。中间页载明代表基本信息,共四页,封面为墨绿色。
二、《登记证》、《代表证》内容
《登记证》对折页左侧印有下列内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注册号,该代表机构经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特发此证;同时印有提示: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右侧依次载明下列登记事项:代表机构名称(中文)、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住所、登记机关印章、签发日期。
《代表证》中间页依次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特发此证、照片(空白)、编号、发证机关、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机构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和须知。
《登记证》和《代表证》内容均中英文对照。
三、《登记证》、《代表证》赋号编号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登记证》注册号共15位,其中8位顺序码的首位数字使用“5”,一个顺序码只能赋予一个代表机构。《代表证》编号共19位,在登记证注册号后加四位序号,从“0001”起对代表证进行赋号,一个序号只能赋予一个代表证。
四、《登记证》、《代表证》的印制
《登记证》和《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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