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实施。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促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依据《条例》规定,总局对2004年8月6日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印发)中第四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登记文书分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类文书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通知类文书,文书表格共19种,其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通知类文书为新增加内容,每种文书格式均附有规范要求。
同时,《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告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存续情况和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这是对代表机构履行提交年度报告义务的一项新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总局制定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以便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规范的年度报告。
现将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和新制定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修订后的登记文书格式及年度报告书自2011年3月1日起启用。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中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的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doc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rar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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