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务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 服务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申请成立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三、 政策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
四、 前置条件:
(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 有必要的场所。
五、 服务程序及时限
(一) 申请登记
第一步:核名,举办者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符合规定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名通知》;
第二步:申请,举办者提出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登记文件;
第三步:批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步:发证,向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提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或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办理。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六、提交材料
(一)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二)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
6.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此项);
8.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开办资金提交此项);
9.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此项);
10.变更后的章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变更名称或宗旨、业务范围等提交此项);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凭证;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标准:登记费:每件10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转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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