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帐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9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