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开立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4.账户支出范围: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二、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4.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未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银行应将汇入款原路汇回境外。若该款项已在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重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5.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8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的要求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