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七、《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九、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目 录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 因公出国用汇
-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 国际旅游
- 无形资产售付汇
- 国际海运
- 国际通讯
- 远洋渔业
-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 外商投资企业
- 驻华机构
- 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 国际赔偿
- 咨询服务
-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 境外广告、展览
- 其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提取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 |
专利、版权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
1、本人身份证明
2、专利或版权证书
3、转让或者使用协议
4、境外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开立外币现钞户存储;
4、居民个人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
1、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20万美元以下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并登记后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
稿费收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已发表作品
3、境外税务凭证 |
咨询费收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咨询协议
3、境外税务凭证 |
保险金收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
利润、红利收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或股权证明
3、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
4、境外税务凭证 |
利息收入 |
1、本人身份证明
2、债券或债券登记证或存款利息清单
3、境外税务凭证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提取现钞或兑换成人民币 |
年金、退休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
1、本人身份证明
2、在境外工作证明
3、境外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3、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凭身份证明开立外币现钞户存储;
4、居民个人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
1、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按照以下审核程序办理:
①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②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③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④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超过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相关的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并登记后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
雇员报酬 |
- 本人身份证明
- 雇佣协议
- 境外税务凭证
|
遗产继承外汇 |
- 本人身份证明
- 公证书
- 境外税务凭证
|
赡家款 |
- 本人身份证明
- 亲属关系说明书
|
捐赠款 |
- 本人身份证明
- 捐赠函
- 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
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出国(境)留学 |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 |
1、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2、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或其他相关的正本证明材料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签证或签注的护照
4、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供汇范围为赴境外正规大学攻读大学预科(含预科)以上的人员;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期购汇的,购买第一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按照购买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费的有关规定办理。购买第二学期学费和生活费的,比照购买第二学年学费和生活费有关规定办理;
6、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赴港澳地区)外汇;
7、对于居民个人只有在汇出或在境内授权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签证的特殊情况购付汇,仍按汇发(2000)82号《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交存一定保证金后才能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到授权银行办理,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8、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
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售汇核准件”。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持“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后,要在护照上加盖已购汇标识并注明购汇日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办理售汇后,应将学费汇往境外学校帐户;生活费部分可以汇出,或持信用卡和旅行支票,也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出国(境)留学 |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第二学年及其以后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上一学年学费的缴费证明
2、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4、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赴港澳地区)的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
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售汇核准件”。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持“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后,要在正本在读证明上加盖已购汇标识并注明购汇日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办理售汇后,应将学费汇往国(境)外学校帐户;生活费部分可以汇出,或持信用卡和旅行支票,也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但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出国(境)留学 |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兑换第一学年学费和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明确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2、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或其他相关的正本证明材料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签证或签注的护照复印件
4、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5、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代办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赴港澳地区)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
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售汇核准件”。代办人应持“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后,需在在读证明等材料上加盖已购汇标识并注明购汇日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在为代办人办理售汇后,应将学费汇往国(境)外学校帐户;生活费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帐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自费出国(境)留学 |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兑换第二学年及其以后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售付汇实施细则》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上一学年学费的正式收据或相关正本证明材料
2、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
3、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复印件
4、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如已注销户口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
6、代办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3、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汇;
4、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赴港澳地区)外汇;
5、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部分。 |
1、等值2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出具“售汇核准件”。代办人应持“售汇核准件”和本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到授权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2、授权银行在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后,需在在读证明等材料上加盖已购汇标识并注明购汇日期和金额;
3、授权银行在为代办人办理售汇后,应将学费汇往国(境)外学校帐户;生活费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帐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 |
境外就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
4、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和收费通知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出国朝觐、探亲、会亲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的外汇,港澳地区为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
2、缴纳国际学术组织会员费按照其学术组织规定的标准兑换,但只允许购汇汇出,不得提钞;
3、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4、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5、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标准,在等值5 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付手续;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
出境朝觐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
3、省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件 |
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 |
探亲、会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5同上页;
6、离、退休金兑换从移居出境之日起计算并兑换;
7、离职金、退职金一次性兑换;其他(离休金、退休金、抚恤金)半年一次集中办理;
8、移居出境后由境内亲属代为办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购付汇的,除提交前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代办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只能汇出,不得提钞。 |
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居住证或港澳永久身份证明
4、发放有关款项的单位证明文件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兑换外汇 |
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3、有关收费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和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兑换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汇;
2、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3、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4、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标准,在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付手续;超过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
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移居出境 |
1、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2、境外定居证明 |
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工作等国际交流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境外邀请函或聘书等证明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兑换外汇 |
移居出境后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换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房产租赁合同
3、房产出租管理部门证明
4、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标准,在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授权银行办理兑付手续;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授权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2、移居出境后由境内亲属代为办理房产出租租金和人民币存款利息购付汇的,除提交前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代办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只能汇出,不得提钞。 |
移居出境后人民币存款利息 |
1、境外定居证明
2、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
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用汇 |
1、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有关证明材料 |
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用汇,金额在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由授权银行兑付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 |
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国(境)外学校正式录取通知书
5、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
1、审核材料的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
1、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应在有效护照或相关证明材料正本上签注“已付汇”,并注明付汇的日期和金额。 |
境外就医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及收费通知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 |
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
1、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
1、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标准;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应在有效护照或相关证明材料正本上签注“已付汇”,并注明付汇的日期和金额。 |
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
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境外公证机构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汇出境外 |
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
1、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4、外汇局要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审核权限,认真按照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5、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额和时间。 |
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
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 |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汇出境外 |
境外就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
- 书面申请
- 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
5、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和费用通知 |
1、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汇款须用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支出。 |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真实性审核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4、外汇局要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审核权限,认真按照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5、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时,不得超过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标准;
6、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汇出手续后,应在相应的单证上标注汇出金额和日期。 |
自费出国留学或中小学生出国学习 |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4、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5、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单
|
因公出国用汇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临时出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出国任务批件,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
出国团组用汇预算表 |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一致性;
2、预算标准和内容是否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
1、售汇应在出国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2、组团单位统一购汇;
3、混合团组的售汇,应由财政预算内单位持出国任务批件,或者赴港澳任务批件先到财政部门批汇,并加盖出国用汇专用章。财政部门留复印件,原件退给混合团组,作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余人员售汇凭证,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原件。
4、“多次往返”的出国批件,按每次出境天数、每次出境前办理售汇,并审核上次出境的纪录。 |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或海关申报证明 |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携出外汇的用途。 |
1、《携带证》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支行及支行以上机构签发,如个人外汇在支行以下机构存储,需开《携带证》的,应由携带人持本人有效护照、存款证明等材料到该机构所属支行申领《携带证》,支行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签发《携带证》;
2、《携带证》如遗失,携带人应到原签发《携带证》的外汇指定银行开具证明文件,然后凭此文件及有关材料到该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向携带人出具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补办《携带证》,除此之外,一律不补;
3、外汇指定银行签发或外汇局核准签发《携带证》应保留护照、签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3年备查。
4、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季度将已签发的《携带证》第二联及所签发的《携带证》数量、金额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携带证》第二联及有关统计数据的报送情况,核发新《携带证》。
5、《携带证》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 |
非居民一次出境携带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 |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币现钞等值4000美元至等值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
- 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携出外汇的用途。 |
由外汇指定银行签发《携带证》。携带人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外汇局审核护照、签证及有关材料无误后,在外汇指定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
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00美元以上 |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银行存款证明 |
1、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审核外汇来源和用途后,对确有必要的,向外汇指定银行出具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2、对一次性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00美元以上出境的,应严格控制;
3、因公出国携带外币现钞,单笔超过等值10000美元以上现钞提取须经外汇局核准。 |
国际旅游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国游团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2、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3、组团社与境外机构签定的有关合同
4、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第一联 |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出国旅游代办点名单》之内;
3、组织出国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4、组团社组织境内居民到在《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授权银行在为其办理售付汇时,除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须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的原件;
5、授权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费售给旅游者;
6、授权银行应审核《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组团社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章相符。 |
1、组团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出境游客可持有关单证直接到授权银行自行购买;
2、16人以上(含16人)的旅游团队领队只供零用费,不供团费;
3、授权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护照上作已换汇标识;
4、境外团费的收款人是否与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
出国游个人零用费 |
1、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原件)
2、旅游者本人已经办妥有效签证的护照,如护照没有签证记录,应提供组团社出具给旅游者的团体旅游签证名单复印件
3、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此次出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 |
国际旅游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港、澳游团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
1、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2、组团社与境外机构签定的有关合同或港、澳旅行社提供的“团队行程计划”表
3、港澳主管部门批准港澳游的批件及名单
4、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第一联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有权办理港、澳游。
3、授权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的外汇后,将剩余的外汇作为零用费售给个人;
4、授权银行应审核《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组团社的印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章相符。 |
1、组团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出境旅游者可持有关单证直接到授权银行自行购买;
2、16人以上(含16人)旅游团队导游只供零用费,不供团费;
3、授权银行在办理兑换手续后,应在每本通行证上作换汇标识;
4、境外团费收款人是否与合同相符;
5、售汇应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补办;
6、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
港、澳游个人零用费 |
1、书面申请
2、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购汇单》
3、旅游者本人已经办妥的赴港、澳通行证 |
国际旅游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国游核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
1、加盖边防检查站出境或入境验讫章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2、售汇清单 |
1、审核材料真实性和一致性;
2、组团社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加盖边防检查站验讫章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3、组团社交回的《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是否相符。 |
1、组团社交回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还已购团费手续的,授权银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组织出境游团费购买业务,并将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核销期限为出境游团队入境后20个工作日内;
仅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核销。 |
旅行社延迟支付团费 |
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自动取消。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专利权许可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专利权转让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国家专利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权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广告证明》
5、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6、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7、《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8、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书面申请
- 合同或协议
- 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音像制品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件
6、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盖有版权主管部门“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记的批复
5、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7、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4、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无形资产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若申请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中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名称的,可以“合营合同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3、对于在1999年9月28日以前已经批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同附件的技术引进合同项下的售付汇,凡原规定需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的,一律改为审核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合营合同批准文件、确认函(确认函中须注明该技术引进合同的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他审核凭证不变; |
1、银行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最后一笔支付的售付汇业务时,留存《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原件;
2、2000年底之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可不提供《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3、与销售额挂钩的无形资产售付汇,应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真实性的证明;。
4、凡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
5、凡进口自由进口技术(指未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技术)从2002年3月1日起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须出示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6、2001年3月1日前已注册生效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原《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和《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继续生效,直到合同有效期结束。
|
国际海运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货主购买国际海运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
3、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货主,即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为海运运费的购汇主体;
2、货主购汇后应直接划转给货代、船代、境内船运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 |
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支付 |
1、书面申请
2、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3、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4、提单正本(或副本) |
国际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可以从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中直接向境外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
|
国际海运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出口项下海运运费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与境外船运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3、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
4、提单正本(或副本)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海运代理企业(货代或船代)可以从国际海运专用外汇帐户中直接向境外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
向境外支付有关代理费用,如清关、关税预付、装卸、仓储、拼装拆箱等与海运运费相关的费用 |
1、书面申请
2、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协议
3、境外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
4、税务凭证 |
国际通迅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如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宽带、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以及其他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业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业务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国际电信业务,如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和国际图像通信业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业务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
卫星转发器租用和卫星线路租用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税务凭证 |
1、国家对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2、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并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卫星转发器租金标准应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收费规定。 |
其他国际通讯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5、税务凭证 |
|
远洋渔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入渔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与外方签定的合作协议或代理合同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购汇主体为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 |
油料费 |
1、书面申请
2、境外发票 |
运费 |
1、书面申请
2、运输发票 |
1、进口货报关单不加盖验讫章且不上网;
2、事后核对进口报关单和提单; |
渔船境外保险费 |
1、书面申请
2、保单 |
保单上的投保船号应与经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表中的船号一致(渔船保险一般在境内投保) |
外籍船员及观察员工资 |
1、书面申请
2、工资清单
3、劳务协议
4、税务凭证 |
|
远洋渔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购买饵料及渔需物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 购买饵料及渔需物资合同
- 发票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渔船修理费 |
1、书面申请
2、渔船修理合同、发票
3、税务凭证 |
观察员费用 |
1、书面申请
2、派驻观察员协议 |
购回国外合作方渔货分成 |
1、书面申请
2、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能证明代理人合作方按比例分成渔货的合作合同 |
境外加工费或税收 |
1、书面申请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这种方式的文件
3、能证明必须采取这种方式的所在国有关法规文件 |
国外罚款 |
- 书面申请
2、有关国外罚款的单据或证明 |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经营对外承包工程的批件
3、境外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
4、境外银行出具的承包工程履约保函或其他证明文件。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该企业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境外外汇收入调回境内。 |
对购汇支付垫款的,售汇银行必须建立境外工程垫款购汇台帐,在承包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企业的承包工程收汇进行核销。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垫款项目的最终收汇必须大于垫款购汇。 |
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4、工程预算表
5、《外汇帐户使用证》 |
1、工程预算表内容是否符合该项工程进度;
2、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与工程预算表的内容相符;
3、工程预算表的内容应包括出境劳务人员费用清单及发放标准。 |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等提取现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5、《外汇帐户使用证》
6、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
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承包合同或协议
4、中介合同
5、税务凭证
6、《外汇帐户使用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不得提取支付外币现钞 |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籍人员工资、 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
3、人民币收入清单
4、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外商投资企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从外汇帐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
1、书面申请
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3、出国用汇预算表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如果持因公护照,比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汇标准执行;
2、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
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等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5、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3、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批件和相关材料,可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
1、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汇出,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银行兑付;
2、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还应审核境外发行股票所筹资金调回境内情况,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所筹资金调回境内的,银行可先为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出手续,然后将企业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
外商投资企业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书面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税的税票;
5、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
6、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
7、经外汇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
8、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驻华机构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的兑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工商登记证
3、出售凭证
4、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人民币所得只能在需汇出境外时,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
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外航代理机构国际机票款购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从人民币帐户中兑取外汇问题的意见》 |
1、书面申请
2、售票人民币清单
3、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4、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社可选择1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人民币票款的购汇业务,并报外汇局备案;
2、外航代理机构和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所收取的人民币必须开立人民币帐户专户存储,且开立人民币专户的外汇指定银行与其办理购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为同一家外汇指定银行。 |
境内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
1、书面申请
2、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业务资格文件
3、与境外航空公司签订的代售国际机票的合同
4、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票款结算清单
5、与境外航空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相对应的机票存根联和发票
6、税务凭证 |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文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境外演出团队来华演出的批复
3、演出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签定的三方演出合同或协议(或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团队的合同或协议)
4、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须是承办单位,需审核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5人以下的小型演出团队来华商业性演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1、购汇申请
2、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赴境外拍摄影视片的批复文件
3、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费用预算书
4、出国任务批件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为影视公司。 |
1、此项业务在操作时,以待核销方式处理,即用汇单位事后凭财务证明(要求列明境外支出用途、金额等的明细以及合计等)、正式发票原件、复印件到银行办理购汇款项的核销;
2、出国人员费用按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汇标准。 |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企业营业执照
3、中外俱乐部签定的运动员转会协议
4、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件
5、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购汇主体须为聘用运动员的俱乐部。 |
临时租借或买断所有权等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此项规定执行。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存储、联网、数据处理;软件,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硬件维护(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5、《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
6、税务凭证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域名注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公安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证
- 行业主管部门批件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信息服务费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批件
5、税务凭证 |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进口合同
3、进口付汇核销单
4、进口报关单
5、发票或支付通知
6、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用包含在进口货款内,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应作为贸易项下支付处理;
2、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用虽在进口货物货价外单列,但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一并对外支付的,属于贸易项下支付;
3、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用在进口货物价款外单列,并单独对外支付的,或者另签与进口项目有关的非贸易合同,另行支付的适用本条。 |
国际赔偿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1、书面申请
2、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购汇主体一般为国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往受益方;
2、如有必要,还应当审核企业与赔款业务有关的历史资料(如合同或协议,商业单证和其他有效凭证)
|
咨询服务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企业的咨询业务是否与本企业经营范围有关。 |
|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查原则 |
注意事项 |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1、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审核购付汇主体应为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 |
1、财政预算内境内机构的驻外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
2、如果到有严格外汇管制或其他情况的国家设立驻外办事机构,需要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必须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
境外广告、展览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 核 材 料 |
审 查 原 则 |
注 意 事 项 |
境外广告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 发票或支付通知
- 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在境(国)外发布广告,必须委托经工商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 |
境外举办展览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
1、书面申请
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
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4、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
5、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
6、支付搭建费还需提供搭建协议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境外办展用汇由组展单位统一购汇或从外汇帐户支付;
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需审核:
核对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核准件正本和复印件;台、港、澳地区的展览会核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复印件和省外经贸厅批件正本。 |
境外参展费(如摊位费,搭建费,展道具租凭费,电费及电安装费,宣传广告费,展品运费,杂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 书面申请
- 合同或协议
- 发票或支付通知
- 其他相关材料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
其他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 核 材 料 |
审 查 原 则 |
注 意 事 项 |
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
《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书面申请
2、物业出租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
5、税务凭证 |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
1、购汇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承租人或其他有物业管理资格的企业;
2、银行应当在房管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文件上注明本次购汇的金额和租金的发生期间,并加盖业务公章。 |
境外质量认证费用 |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发票或支付通知
4、税务凭证 |
@注: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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