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外汇管理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一.13)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3、境内外关联公司名单;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比照适用时,须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外汇收支规模、在所属行业的地位、近三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经常发生的非贸易购付汇业务种类等;
2、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3、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翻译件应全部盖有申请单位的公章。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二.18)
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结汇核准(二.18.1)
办理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结汇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2、人民币用途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购汇核准(二.18.2)
办理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购汇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2、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中资企业可不提供);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正本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的正本及复印件;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正本及复印件;
6、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正本及复印件。
办理经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机构购汇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2、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3、购销合同、发票及有关纳税凭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4、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三.29)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的核准(三.29.1)
办理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的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4、完税凭证 ;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3、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境内机构其他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核准(三.29.5)
办理境内机构其他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银行余额对账单;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3、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四.30)
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四.30.1)
办理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完税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办理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的,须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2、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4、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境内机构人员出国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四.30.2)
办理境内机构人员出国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国人员签证的护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备注:持因公护照的,还应提供出国批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荡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2、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境内机构支付其他非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四.30.3)
办理境内机构支付其他非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等提取现钞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5、《外汇账户使用证》;
6、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提取外币现钞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办理国际海运代理企业代理的外轮备用金、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银行水单;
3、支付通知书。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办理上述核准项目单笔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 币现钞的,须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2、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荡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3、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五.31)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五.31.2)
办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发票;
3、税务凭证;
4、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核准后,可以不受规定金额限制,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办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须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2、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五.31.3)
办理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用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合理性说明。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指导性限额:公务出国30天以下(含30天)为3000美元,30天以上为5000美元;
2、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贸易佣金管理部分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一.31)
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一.31.1)
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支付超比例佣金书面申请(应说明支付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换汇成本、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公司在其它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等);
2、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3、佣金协议正本及复印件;
4、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1、“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指出口项下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同时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
2、合同及佣金协议如是外文的,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3、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外汇管理部分
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核准(一.21.7)
办理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存款等来源证明;
5、确需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现钞的证明材料;
6、遗失携带证明或逾期携带证明的,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银行签发的,提供银行补办证明;原《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由外汇局签发的,提供原申请材料。
备注: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科
其他要求: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个人购买超过规定现额旅行支票核准(一.21.8)
办理个人购买超过规定限额旅行支票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购买申请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来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用外币现钞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旅行支票时,境内个人还需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境外个人还需提供其入境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5、证明其真实用途的相关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科
其他要求: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超过规定限额的审核
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超过规定限额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备注: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1万美元以上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科
其他要求: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一.14)
办理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售汇银行说明材料;
2、居民个人的军官证、警官证、户口薄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重复编码的购汇记录。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保险外汇业务管理部分
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一.15)
外资保险公司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一.15.2)
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汇款书面申请或购汇书面申请;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二.16)
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二.16.2)
办理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购汇书面申请或结汇书面申请;
2、经审计的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最近一期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3、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需提交该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资金转换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三.26)
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三.26)
办理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分保合同、相关保险合同或保险业务数据统计;
3、经审计的上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
6、针对上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其他要求:购汇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四.28)
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四.28.1)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四.28.1.3)
办理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章程;
6、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等。
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外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等。
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
3、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4、有除外汇保费或给付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等;
5、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境内资本项目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的核准(四.28.2)
保险经营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闭(四.28.2.6)
办理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监会批准筹建的批复;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筹建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文件;
4、合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开业的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针对上述材料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时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加盖公司公章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6、批准合资、募股的批复;
7、外国投资者的背景材料;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保险公司筹建期临时账户的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筹建期临时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如果公司不成立,需提供筹建组有关公司不成立的决议或保监会出
具的不予成立的文件。
办理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开立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批准有关增资的决议。
办理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原临时增资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3、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需提交
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原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如需将增资资金划转至保险公司外汇经营账户,需提交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如增资事项被撤销,需提供董事会有关公司撤销增资的决议或保监会不予批准增资的文件。
办理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4、公司因增资或减资导致的账户变更,还应提供保监会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5、最近5个工作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对账单。
办理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注明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2、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原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闭(四.28.2..7)
办理保险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关闭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该机构从事外汇资金运用业务的核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变更和关闭账户的,还需提供原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户核准件(公司留存联)。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 退出审批(五.3)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五.3.1)
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五.3.1.1)
办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所属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2、开办外汇业务书面申请(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3、所属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申请扩大外汇业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列明其申请新增外汇业务的需求、开办新增业务的规划);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新增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等;
5、新增外汇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书面申请(列明其外汇业务需求、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划);
2、近3年来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资本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外汇业务(五.3.1.2)
办理保险公司申请终止外汇业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终止外汇业务的书面申请(应当详细说明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理由);
2、终止外汇业务后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方案;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董事会或者所属保险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6、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六.7)
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六.7.2)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法人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六.7.2.1)
办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法人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结汇书面申请;
2、经审计的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上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以及最近一期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3、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需提交该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服务贸易管理科
如您在注册公司及其它投资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致电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创办者自2003年就从事本职业,至今已有20年公司注册登记服务经验,帮助数万客户解决四川成都市注册公司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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