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币种,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注册地外汇局开户核准件(异地企业在京开户需提供)。
注意事项: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第1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原账户核准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行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变更账户的原外汇账户核准件;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原件和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第1、2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名称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变更账户的原账户核准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户单位更名的材料;
4、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更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更名后的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第1、2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注明开户单位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核定经常项目账户限额和每个银行的账户限额);
2、申请变更账户的原账户核准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第1、2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开立境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提供的材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外汇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
3、章程及合同(外商独资企业无需合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外汇登记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通知书的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批准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出口加工区区内机构外汇登记注销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5、外汇登记证;
6、申请前一日银行对账单;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8、验资报告;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中资机构凭上述1、2、5、6、8、9办理,其他机构凭上述1-9办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特殊经济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开立时需提供的材料:
1、开立外汇账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外汇登记证》;
3、注册地外汇局同意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开户的核准件(异地出口加工区企业)正本。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特殊经济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变更时需提供的材料:
1、变更账户申请;
2、外汇登记证;
3、原外汇账户核准件的正本。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特殊经济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关闭时需提供的材料:
1、关闭账户申请;
2、《外汇登记证》;
3、原外汇账户核准件正本。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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