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4年4月6日)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审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
五、申请材料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六)若变更《备案登记表》内容,申请人应持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变更申请书(说明变更前后内容)及原《备案登记表》原件。若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我公司领取 。
七、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八、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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