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出口许可证审核。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2001年12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三)《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8]398号)第二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对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本规范所称发证机构是指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三、审批数量及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08年7月1日)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五、申请材料
(一)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主管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包括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四)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年度内第一次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六)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等在我公司领取。
七、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八、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出口许可证》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九、审批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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