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1.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介绍,关于申请主体资格条件的说明,外汇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外汇资金内部运营业务的说明,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近三年无违规的承诺等);
2.跨国公司授权境内主办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业务的书面文件;
3.跨国公司境内主办公司出具的授权银行为其成员公司办理外币资金池业务的书面文件;
4.主办公司、成员公司以及受托银行等各方就建立外币资金池而拟签订的委托贷款一揽子协议或合同;
5.跨国公司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的外币资金池方案;
6.受托银行为实施上述外币资金池方案的技术条件及技术保障措施的说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2.发生变更透支额度、期限等重要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总局核准;
3.发生扩大参加外币资金池等业务的,由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
1.2部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审批
一、 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9号)
3.《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以来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等);
2.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外资银行还需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1.3 短期外债地区余额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9号)
3.《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以来关于核定金融机构(外汇指定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辖内金融机构情况及发展状况,上年度核定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和申请额,拟核定指标额等);
2.辖区内各家金融机构申报资料汇总;
3.填报辖区《金融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4.其他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核定
1.4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业务详细需求等);
2.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1.5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兑核准
一、 法规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说明必须由总局核准的特殊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
2.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超出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30%的外汇备用金汇出核准应提供长假期间境外期货保值交易的计划、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中近1个月内保留资金的分布情况、获得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授信额度、前6个月的境外期货保值交易和风险敞口情况和企业保证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函;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不超过企业经核定的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30%的,由分局核准;超出30%上限额的,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核准;
2.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兑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总局批准。
1.6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备案)或登记文件;
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由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的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1.7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4、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46号,2007)
7.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股东结构及其基本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内部组织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外汇资本金情况,外汇资本金不符合规定的,应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外资参股合同或协议;
4.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5.外汇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
6.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所在地外汇局对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总局审批。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及开立账户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QFII及托管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QFII基本情况介绍、最近两年相关业务及财务状况说明、相关监管记录等;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情况);
2.投资计划书(内容包括:资金募集、产品开发、投资建仓时间表、建仓完成后资产配置计划、以及控制人民币和外币现金资产(含货币市场基金等)占总资产市值比例上限的承诺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4.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6.资金来源说明及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QFII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或新开帐户除提供上述1、2、6、7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批额度情况、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资金汇兑和汇出入情况、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分局负责部分报备信息的收集汇总。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关闭账户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 QFII及托管人的书面申请;
2.既往资金汇出入及投资情况说明;
3.QFII外汇登记证原件;
4.中国证监会收缴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说明;
5.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办理。
1.1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本金汇出的核准
(开放式中国基金除外)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QFII及托管人书面申请;
2.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
3.QFII外汇登记证原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1.11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购汇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2.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草案;
4.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其中:全国性中资银行由总行向总局申请;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总局批准。
1.12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2.《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施行)
3.《证券法》(2005年修订)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
5.《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拟设立基金种类(开放式、封闭式)、拟发行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并附拟与投资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范本,托管人情况等);
2.《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能力的情况说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1.13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2007年第2号令)
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77号)
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配置、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总资产情况及申请额度等);
2.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批准文件;
3.最近一个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1.1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2.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或合同;
4.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范本(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权限
1.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
2.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1.1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2.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基本情况,近两年企业集团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该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3.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4.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
5.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6.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7.从事结售汇业务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8.企业财务集团和财务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申请结售汇业务的授权文件;
10.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所在地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部分 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一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1.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中外合作开发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外国投资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开户及年检和注销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1.2 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4 外资并购设立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企业名称未变更的可不提供);
8.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5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6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增资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减资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各股东的减资信息,减少的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减少出资义务的应说明减少出资部分的出资形式,如果减少的实际到位出资应说明减资所得的处置方式。此外还需说明减资原因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如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如企业尚未参加当年的外汇年检还需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审核报告);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无需留存纸质材料)
1、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迁移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7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
1.企业申请;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8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帐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对于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因其目前均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外国投资者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开户及年检和注销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1.9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15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关协议;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账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0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1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帐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2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
7.《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8.《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
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3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5.《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6.《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9.《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因境内股权(或资产)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而获得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
4.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5.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如同一笔交易需要分多次入账,申请材料2、3、4只需在首次入账核准时提供。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4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划转资金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6.《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7.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核准
1.负责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
3.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合同;
4.开户申请人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5.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境外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如果是资金划转到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开户申请人与外国投资者土地成交确认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开户、变更、注销、划转和汇兑管理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至辖内中心支局。
1.15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5.《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6.《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核准
1.产权交易所(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协议或合同;
4.开户申请人制定的产权交易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5.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申请资金境内划转的,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核准
1.开户申请人关于资金结汇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开户、变更、注销、划转和汇兑管理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6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投资类账户内资金结汇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和其它书面支付命令等)(验原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7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18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固定回报项目清理整改过程中涉及购付汇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
1.19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外经贸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2005年令第28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21 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境内 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购汇申请书;
2.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
3.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
4.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22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除外)结汇资金退回境外的购付汇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与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外汇结汇支付证明或交易合同;
3.有关终止交易或投资活动的协议或证明文件(验原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2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03>第474号)
4.《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由境内利润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进行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进行核准。投资性公司境外母公司以其来自于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性利润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外汇局核准。
1.24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4.《企业会计制度》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
7.《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权益转增资本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1.25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1.26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4.《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复文件;
4.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5.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27 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外汇划转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应提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划入账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提供该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若非由于直接投资设立(或增资)企业而发生的划转,应提供引起本划转业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明以及交易主体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在能够保证外汇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外汇局也可将核准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的审核权规定由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须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允许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向银行授权时,应同时为银行制定有关的操作规程,并报总局备案。
1.28 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它境内外汇划转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50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29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9.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2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4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
5.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35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2003年第3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二 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2.1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7.《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10.《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更,或者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股权比例变更及发生其他资本变更,或者通过上市、收购、参股、换股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持如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境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如境外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境外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变更的无需提供);
5.投资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6.相关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其中:境内投资者使用其境外投资利润对其相关境外机构增资或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的,应提交利润分配决议、增资或再投资的相关协议。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注销
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机构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或者已停止实质性经营性活动的,其境内投资者须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2 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的购付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6.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3 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而需在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账户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6.《境外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
3.关于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相关情况的说明;
4.保证函(保证账户内资金仅用于与投资相关的用途);
5.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4 境内投资者之间转让境外企业权益的登记备案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股权出让方应提供
1.书面申请(说明转股的主要情况和转股金额);
2.转股协议;
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股权受让方
1.书面申请(说明转股的主要情况和转股金额);
2.转股协议;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5 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转股、清算的主要情况,汇回资金金额、汇入银行及账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关于减资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清算报告、或者转股协议;
4.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同意中方投资者减资、清算、转股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如同一笔交易分多次入账,申请材料3、4只需在首次入账审核时提供。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6 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境内居民法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2.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6.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7.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二)境内居民自然人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4.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6.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7.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8.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9.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7 境内居民自然人注入境外权益并返程投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境内居民自然人为了返程投资以其持有的境外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并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包括境外权益类型和来源、境外企业设立的时间、地点、经营情况、企业类型、已投资的所有境内企业情况介绍等);
2.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如以外资并购方式返程投资,需提供拟返程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4.所投资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境内居民自然人持有该企业股权的相关证明;
5.所投资境外企业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
6.商务主管部门对被返程投资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8.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8 特殊目的公司因重大资本变更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次变更或备案的事由;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及自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将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办理融资的首次登记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2.招股说明书(公募上市后首次变更时提供)。
3.境内机构提交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交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4.境外融资协议(境外上市无需提供);
5.公募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应提供上市当日市场价值证明材料;
6.证明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资本变更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境内投资主体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9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 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放款人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情况、近三年遵守外汇法规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2.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IC卡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借款人境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及年检证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境内企业拟从事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分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放款人委托境内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委托放款的,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2.10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变更与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二、申请材料
(一)变更
1.书面申请;
2.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供IC卡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4.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注销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
2.11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放款人的放款资金总额、每笔放款资金的来源以及已经划入专用账户和尚未划入专用账户的资金及此次放款金额等情况);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4.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
2.12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放款人的放款资金总额、每笔放款资金的来源以及相应去向和回收的本金利息等情况);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及资金汇出凭证;
4.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5.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
三、信贷管理业务
3.1 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关于下达2003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汇发[2003]60号)
3、《关于下达2004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汇发[2004]3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分局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报告(含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申请额度);
2、填报地区经济指标情况表;
3、拟核辖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
(二)机构申报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偿还能力等);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新成立企业除外]);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对辖内企业申请直接对外借款进行审核并转总局进行审批。
3.2 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以来关于核定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分局申报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包括辖内中资机构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申请额,存有的问题);
2、本年度辖区内各家中资金融机构总部短债指标需求汇总以及短债指标分配计划;
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二)中资金融机构申报材料:
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办理权限
1、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或调整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1)政策性银行;(2)全国性法人制中资商业银行。
2、各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指标内,审核或调整辖区内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1)地方性中资银行;(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3、境内已存在法人机构总部的,其新成立的分行,所在地分局不再核定指标。
3.3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3、《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以来关于核定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有关文件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分局申报资料:
1、申请辖内外资银行指标的报告(包括辖内外资金融机构发展状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融资需求和申请额,拟核定指标额);
2、各家外资金融机构申报资料;
3、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二)外资金融机构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2、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3、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4、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时,还应提供其上级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各成员行填写的《境内外资银行申请短期外债指标情况表》和有关外汇财务报表;
5、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或调整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1)全国性法人制外资商业银行(包括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2)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
2、各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指标内,审核或调整辖区内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1)地方性外资法人银行和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2)其他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3、境内已存在法人机构总部或短期外债行的,其新成立的分行,所在地分局不再核定指标。
3.4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3、《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4、《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帐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业务详细需求等);
2、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申请表》;
4、针对前述材料提供的补充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凡具有经营对外担保业务资格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本年度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经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下达。
2、银行由总行统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上级行授权的境内主报告行申请。
3.5 发行境外债券办理外债登记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2、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3、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4、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指标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
5、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可转换股的批复文件;
6、资金用途说明。
三、办理权限
符合资格和登记审核条件的,由债务人到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3.6 外债定期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1987年和1997年公布)
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公布)
4、《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1997年公布)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以表格形式,报送其外债签约和变动情况;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7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1987年和1997年公布)
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5、《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
6、《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
7、《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1989年
8、《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10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11、《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12、《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13、《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18号)
1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项目融资的应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要,如有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也需提供;飞机融资租赁的需提供融资租赁协议及担保协议;
3、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
6、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时,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符合条件的,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8 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1987年和1997年公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公布)
5、《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和援外合作基金外汇, , 管理问题的复函》(1999年公布)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符合条件的,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9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立
1、开户申请书;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3、债务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6、变更账户仅需提供第1-3项资料。
三、办理权限
1、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外债资金存放境外,需总局批准。
3.10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立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书(包括未偿还债务情况);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原件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情况打印页面;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3、债务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还贷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变更账户仅需提供第1-3项资料。
三、办理权限
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境外开立还贷专户须报总局审批。
3.11 外债、外债转贷款的结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结汇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用途);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含)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小额支付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12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公布)
3、《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1987年和1997年公布)
4、《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1989年公布)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
7、《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8、《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9号)
9、《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还本付息申请书;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债权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外债应付利息转增资的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完税或免税);
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8、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13 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逐笔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对外抵押还需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价值评估文件证明,以及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对外质押还需提供: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价值评估文件证明、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8、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书面授权书;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投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 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办理权限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分局审批。
3.14 对外担保定期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对外担保登记情况表》、《对外担保变动反馈情况表》(逐笔)等;
2、《境内银行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月报表》;
3、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4、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授权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15 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对外担保登记表》;
3、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
6、对外担保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违规的,由所在地分局按规定处罚。
3.16 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01年)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帐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
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证(非融资性担保除外)(原件验后返还);
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表;
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17 对外支付担保费
一、法规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年210号)
2、《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0]年105号)
3、《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年4号)
5、《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支付担保费申请书;
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7、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3.18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审批
一、法规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的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
3、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协议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如资产管理公司不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的,应由外方出具资产清理安排的说明书(包括代理协议等);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交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总局批准,后报不良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2、外方以购得不良资产权益出资或先以现金出资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方式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报总局审批,后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3.19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
一、法规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
2、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内容尽量详尽,应包括资产类型、资产面值、债务人、债务期限、利率等基本信息);
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总局指定的分局办理。
3.20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关于外汇收入结汇的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
2、《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总局指定的分局办理。
3.21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购汇)汇出核准
一、法规依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
3、《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处置项目清单(应列明每个债务人的还款明细情况)和收益证明文件;
5、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
6、《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按照我国有关税法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其中,外方分期或分批处置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并汇出处置收入的,其申请购汇的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总局指定的分局办理。
3.22 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1、所在地分局负责持证企业的外汇登记;
2、对注册地与所在地外汇分局不在同一城市,期货专户开立在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的企业的管理,日常外汇管理工作由注册地外汇管理分支机构负责;
3、除初始保证金的核准件外,其他所有需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意见、批复等,由企业注册地外汇中心支局初审后转报分局按规定办理。
3.23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的管理
一、法规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有通知》(汇发[2004]7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开户申请报告;
2、拟开户银行承诺函。内容包括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按规定履行审核业务单证的真实性、逐笔登记台账,反馈信息以及遵守各项规定等义务。
(二)境内账户变更
1、企业申请书(含变更前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内容以及账户变更的原因);
2、开户行承诺函。
三、办理权限
1、对注册地与所在地外汇分局不在同一城市期货专户拟开立在注册地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由注册地外汇局初审后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2、该类持证企业的日常外汇管理工作由注册地外汇管理分支机构负责;
3、除保证金的核准件外,其他所有需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意见、批复等,由企业注册地外汇中心支局初审后转报分局按规定办理。
3.24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境外专用账户的管理
一、法规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申请报告;
2、证监会关于企业就其选定的境外期货经纪公司已向证监会备案的书面通知。
三、办理权限
对注册地与所在地外汇分局不在同一城市持证企业的境外开户申请,由注册地外汇局初审后报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3.25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汇兑管理
一、法规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78号)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提供相应依托凭证);
2、证监会为持证企业核定的当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批复;
3、核定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外汇备用金等时需审核企业境外专户余额对帐单;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不超过企业经核定的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30%的,由分局核准;超出30%上限额的,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核准;
2、其他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兑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总局批准。
3.26 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
2、《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佣金汇出问题的批复》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长假期间境外期货保值交易的计划(拟定的交易量和相关价格等);
3、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公司账户中近1个月内保留资金的分布情况,获得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授信额度;
4、企业前6个月的境外期货保值交易和风险敞口情况;
5企业对汇出外汇资金保证按照申请用途使用的承诺函;
6、外汇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权限
1、不超过总局为该企业核定的当年度外汇专户可汇出资金上限额的30%的,由分局核准。
2、超出30%上限额的申请,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核准。
3.27 外汇债务项下债务保值业务外汇收支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发字[1997]第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4]10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关于保值交易交割后外汇收支的申请报告;
2、银行出具的交割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交易方名称、名义本金余额、计价时段、轧差支付金额的计算过程等;
3、保值交易合同;
4、已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相关登记凭证;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办理。
3.28 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债权人定期登记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局。
四、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
4.1 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度(债务类)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整预收货款基础比例核准:
1.业务申请表及《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二)企业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
1.业务申请表及《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2.临时收汇原因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2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延期付款额度(债务类)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业务申请表及《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3.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核准:
1.书面申请(业务申请表及《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2.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3.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3 企业进口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预付货款额度(债权类)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
1.书面申请(业务申请表及《关于进口预付货款比例调整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3.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4.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操作:
1.书面申请(业务申请表及《关于进口预付货款确认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2.企业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
3.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4 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债权类)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
2.原进口合同;
3.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5 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增、申请确认延期收汇额度(债权类)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
2.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3.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4.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核准:
1.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2.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目前暂不对企业实施比例控制。
4.6 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录入贸易信贷管理系统操作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l40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提交的基本信息说明,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等;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五、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5.1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说明申请原因、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开户行、账户限额、数量等);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账户变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原账户资金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帐单、余额对帐单等)等。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
5.2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5、《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境外上市发行基本情况、资金调回计划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5、正式招股说明书(可报光盘或其他电子文档,但涉及上市资金用途有关章节需留复印件)。
6、境外上市有关费用清单及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7、如需从境内支付费用的,须提供相关外汇局核准件;
8、填写《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申请表》;
9、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2、3、4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
5.3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变更登记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5、《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公司基本情况、变更事项);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如:回购、增发、债转股等其他表内事项变更);
4、资金调回、对外支付需提供进账单、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发行可转换债的境外上市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除提供以上1、2、4项外还需提供:
(1)债转股核准件;
(2)外债登记凭证(部分债转股时提供)。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5.4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公司上市有关情况、上市费用总额、已支付费用金额,此次汇出金额,需从境内支付的原因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或证监会批准文件;
3、有关费用的支付清单、合同或协议,需完税的提供代扣境外企业、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2、3需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5.5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二、申请材料
(一)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
2、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核准件(复印件);
3、原账户资金若发生变化,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5.6 境外上市公司回购境外股票购付汇额度及境外账户开立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
5.7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资金用途部分的文件;
5、超出招股说明书使用范围的,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5.8 减持境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所得外汇资金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外汇资金数量);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直接核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5.9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开立账户及购付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增持原因、增持资金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1、当地分局审核后报总局。
6、实际购付汇时凭总局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5.1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及开立账户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QFII及托管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QFII基本情况介绍、最近两年相关业务及财务状况说明、相关监管记录等;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情况);
2.投资计划书(内容包括:资金募集、产品开发、投资建仓时间表、建仓完成后资产配置计划、以及控制人民币和外币现金资产(含货币市场基金等)占总资产市值比例上限的承诺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4.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6.资金来源说明及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QFII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或新开帐户除提供上述1、2、6、7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批额度情况、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资金汇兑和汇出入情况、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分局负责部分报备信息的收集汇总。
5.11 QFII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申购、赎回资金汇兑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或事前报备材料);
2.QFII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汇出入资金情况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自行办理。
5.1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本金汇出的核准(开放式中国基金除外)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 QFII及托管人书面申请;
2.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
3.QFII外汇登记证原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5.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收益汇出的核准(开放式中国基金除外)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QFII及托管人书面申请;
2. QFII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3.QFII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5.可汇出的资金情况说明;
6. 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审批。
5.1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关闭账户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 QFII及托管人的书面申请;
2.既往资金汇出入及投资情况说明;
3.QFII外汇登记证原件;
4.中国证监会收缴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说明;
5.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办理。
5.15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购汇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
2.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草案;
4.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其中:全国性中资银行由总行向总局申请;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总局批准。
5.16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2.《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施行)
《证券法》(2005年修订)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
4.《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拟设立基金种类(开放式、封闭式)、拟发行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并附拟与投资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范本,托管人情况等);
2.《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3.中国证监会同意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公司相关资产管理能力的情况说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5.17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
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2007年第2号令)
3.《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77号)
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从事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配置、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总资产情况及申请额度等);
2.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批准文件;
3.最近一个报告期经审计财务报告;
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对账单);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办理权限
总局审批。
5.18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2.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3.托管协议或合同;
4.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范本(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5.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权限
1.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
2.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6.1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6.《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
7.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股东结构及其基本情况、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内部组织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外汇资本金情况,外汇资本金不符合规定的,应申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外资参股合同或协议;
4.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5.外汇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
6.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所在地外汇局对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总局审批。
6.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前一日公司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3.监管部门同意其变更外汇资本金的批复文件(证券公司除外);
4.企业金融许可证;
5.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最近一期资本金验资报告;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6.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5.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3.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4.最近一期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6.4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更换外汇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3.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和外汇管理法规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3.原《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公司审计报告(含人民币、外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财务报表);
5.当地证监局出具的对该公司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无异议函;
6.公司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审批并抄报总局,证券经营机构持原《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所在地外汇局批复文件等材料到总局更换新证。
6.5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退出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3.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终止原因、外汇资产清理情况、终止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等;
2.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外汇业务的决议(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
3.《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财务报表;
5.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销户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审批并抄报总局,证券经营机构应自收到所在地外汇局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缴销《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6.6 证券公司从事外币承销业务汇兑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承销购汇
1.购汇书面申请;
2.承销协议或合同;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4.自有外汇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二)承销结束后结汇
1.结汇书面申请;
2.承销情况报告;
3.公司当期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4.承销账户开立情况及对账单。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
6.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准入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2.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基本情况,近两年企业集团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财务公司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该财务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准文件;
3.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独立的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4.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说明;
5.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6.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7.从事结售汇业务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8.企业财务集团和财务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集团公司对财务公司申请结售汇业务的授权文件;
10.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所在地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6.8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停办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
2.企业集团决定集团财务公司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提供批复文件);
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4.财务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期资产负债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审批并抄报总局。
6.9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利润结汇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本外币财务报表;
3.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4.完税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6.10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3.利润产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自行办理或授权下级支局办理。
七、个人项下外汇管理业务
7.1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购付汇额度及开立账户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3号令)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年1)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计划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模式及流程、参与计划的公司名单、购股人民币资金来源、买卖股票的价格确定方式及频率、购汇额度测算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员工持股计划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
7.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认股期权计划购付汇额度及开立账户申请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3号令)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年1)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期权的分配情况,包括涉及员工数量、行使认股期权的价格、行权条件、本年度已进入或即将进入行权期的员工数量及购汇额度的测算等内容);
2.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与境内资产管理人、境外托管人或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草案)、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管理认股期权计划的授权书或相关协议。
3.境外上市公司决定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等的董事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须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还应提供境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认股期权计划合同范本;
5.境内代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
6.参与计划的个人与境内公司劳动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7、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员工行权所需外汇资金、员工出售股票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分红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外支付行权资金、境外汇回资金后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或经外汇局批准结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
7.3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申请
一、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3号令)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年1)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局同意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有关购付汇及开立账户的有关批复;
3.原购付汇凭证;
4.原计划方案;
5.纳税凭证;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分局办理
7.4 移民财产转移
一、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写明申请办理的是移民财产转移业务。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照片2张)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1、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a、经公证的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b、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c、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8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金额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需在业务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7.5 继承财产转移
一、法规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写明申请办理的是继承财产转移业务。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照片一张)。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③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经公证的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经公证的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公证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6、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和经公证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8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金额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需在业务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报总局备案
八、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业务
8.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一、法规依据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7、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4、6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三、办理权限
由资本金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但开户行未获得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资格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核准;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核准。
8.2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一、法规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3.《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
4、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户行办理,开户行未获得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资格的,该账户资金结汇仍由外汇局核准。
8.3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结汇申请书;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5、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l、5留原件。
三、办理权限
商品房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8.4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结汇申请书;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5、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注:2、3、4、5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三、办理权限
商品房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8.5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结汇申请书;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三、办理权限
商品房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8.6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47号)
3、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1、购汇申请书;
2、原结汇凭证;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三、办理权限
商品房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8.7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及注销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号)
二、申请材料
(一)开户
1.书面申请;
2.境外放款核准文件;
3.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注销
1.书面申请;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
8.8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资金划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放款人的放款资金总额、每笔放款资金的来源以及已经划入专用外汇账户和尚未划入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等情况。);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放款人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余额对账单及人民币购汇凭证;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
8.9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收回资金划出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放款人的放款资金总额、每笔放款资金的来源以及相应去向和回收的本金利息等情况);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
8.10 境内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结汇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放款人的放款资金总额、每笔放款资金的来源以及相应去向和回收的本金利息等情况);
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原购汇凭证;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办理权限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行直接办理。
九 格式文本范例
附表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企业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业务种类 □外汇登记 □外汇债务登记 □ 提款登记 □ 账户开立 □ 结售付汇□资金划转 □ 还本付息核准 □ 变更登记 □ 变更账户 □ 其他业务
申请金额及 币 种 大写:
小写:
开户银行名称: 账 号
账户性质: 资金来源
□ 结汇 □ 售汇 □ 付汇 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账 号
汇入银行名称:
账户性质: 账 号
收款人名称:
提 供资 料清 单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 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称: ,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国籍:
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国籍: 外国投资者注册地: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
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期限
企业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商务部批准成立日期 商务部门批复号
工商注册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特殊经济区标志 上市情况(1-未上 2-境内 3-境外)
企业性质 行业性质
是否返程投资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注册币种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外方所占注册资本 外方出资比例(%)
外方投资者(若为境外机构,护照号码可不填) 1、 国别
护照号码
出资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所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出资额
股东出资比例 利润分配比例
2、 国别
护照号码
出资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所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出资额
股东出资比例 利润分配比例
外方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
中方投资者(若为个人“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1、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出资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所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出资额
股东出资比例 利润分配比例
2、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出资方式 现汇 其他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所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出资额
股东出资比例 利润分配比例
中方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
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附表3 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验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验资企业名称
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
单位:元
验资股东名称1 所属国家或地区 注册币种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金额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出资额 本次拟验注册资本 本次拟验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
单位:元
缴款人名称 出资形式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折注册币种金额
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对应的银行参考号
缴款人名称 出资形式 实际流入币种及金额 折注册币种金额
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对应的银行参考号
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3、上表中“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附表4 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验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验资企业名称
股东1本次减资信息[1]
单位:元
验资股东名称1 所属国家或地区 注册币种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金额 累计已验注册资本出资额 本次拟减注册资本 本次拟减注册资本总额
注: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复制 [1]。
附表5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内投资主体 名称
注册资本 行业
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 名称
注册地点 注册资本
境外并购目标企业 名称 外文
中文
注册地点 行业
并购背景
拟并购的股权、资产或业务情况
预计投资总额 交易方式(现金、股票及混合方式)
资金筹措方案
初步时间安排
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
需政府提供的服务
联系人 电话
(注:此表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制
(企业公章)年 月 日
附表6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境内机构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
拟投资的境外企业或者项目名称:
境外直接投资合资合作伙伴名称:
投资性质:□境外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境外制造加工项目 □境外科技研发项目 □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其他
投资地区: □港澳地区 □港澳以外的其他亚洲国家及地区□ 北美洲 □中美及南美洲□ 欧洲 □非洲 □大洋洲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及币种: 其中:股本金投资金额及币种: 其他类型的所有者权益投资金额及币种: 股东贷款投资金额及币种: 股东贷款期限及年利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包括: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 境内实物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 境内权益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 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 其他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外解决: (金额及币种)其中:利润再投资: 其他: 境内汇出:其中:自有外汇资金: 国内外汇贷款: 购汇: 其他: 已汇出的前期费用:
声明:本单位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如实际情况与上述保证事项不符,我单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7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
境内投资者基本信息
境内投资者(法人/个人) 出资额 出资所占公司价值比例
境内个人投资者证件类别及编码(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件) 境内个人投资者性别 境内投资者出资形式[现汇(自有外汇/购汇/国内外汇贷款/其它)/实物投资/权益投资/境外解决(境外利润再投资/其它)/其它]
境外投资者基本情况
境外投资者(法人/个人) , ;所, 属国家/地区 境外个人类型(台港澳以外自然人/华侨/绿卡/其它)
证件类型及编号(护照/驾照/身份证/绿卡) 出资额 出资所占公司价值比例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国家/地区 特殊目的公司类型(个人投资/法人投资)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法人投资)
计划融资方式(公募/私募/可转债/贷款/其他) 是否上市 其他方式融资说明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情况
净资产 总资产 公司价值
公司市场价值 境内投资者所占公司价值 境内投资者所占公司市场价值
境内投资者所占公司价值 境内投资者所占公司市场价值 预留持股比例
&nb, sp;
特殊目的公司各股东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 投资者类型 投资者持股比例 投资者所占公司价值 投资者所占公司市场价值
附表8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 境外投资批准日期
本次融资方式(公募/私募/贷款/可转债/其它)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法人投资)
特殊目的公司公募融资
公募类型(新发行/增发) 公司上市交易所 股票代码
融资日期 融资金额 上市当日市场总价值
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融资
融资金额 融资日期 境外私募投资者名称(个人/机构)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特殊目的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
债权人(境外个人/境外机构) 债券金额 债券期限
债券到期日 债券利率
特殊目的公司贷款融资
债权人(境外个人/境外机构) 融资日期 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特殊目的公司其他方式融资
融资金额 融资方式 融资日期
特殊目的公司所持股份账面价值
附表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SAFE)REGISTRATION FORM FOR QULIFIL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编号(No.):
申请机构名称Name of Applicant 中文: 托管人名称Name of custodian 中文:
English: English:
申请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 申请投资额度(百万人民币)Intended investment quota(Million RMB)
机构类别Institution category □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 □其他机构□Fu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Insurance company □Securities company □Commercial bank □Other institution
成立时间Time of establishment 注册地址Domicile of incorporation 中文:
English:
上一会计年度实收资本(百万美元)Paid-up capital for the latest fiscal year(Million USD) 上一会计年度管理证券资产(百万美元)Assets under management for the latest fiscal year(Million USD)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No.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license 发证日期Licensing date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处罚。如有,请具体说明。Any penalty from the home regulator in recent 3 year. If any, please specify.
主要管理人员简况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professionals
资金来源说明Statement on sources of the funds
初步投资计划Initial investment plan
主要股东名称、注册地和股权比例(可用英文)Names, domiciles and share percentages of major shareholders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主要关联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可用英文)Names and domiciles of major affiliates (In English if necessary)
合格投资者联系人QFII’s contact person电话(Telephone)传真(Fax) 托管人联系人Custodian’s contact person 电话(Telephone)传真(Fax)
合格投资者董事会授权人签名:
(Signature of the authorizee of QFII’s board):
附表10 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 等业务,上年度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 元(币种: ),现向你局申请如下事项:
□我公司根据现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核定的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为 美元,预计本年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累计发生额为 美元,现申请调整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至 %。
□我公司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 笔,合计 元(币种: ),因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美元未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现申请核准确认。
□我公司 年 月 日已办理提款登记延期付款 元(币种: ),在海关签发日期后 天办理延期付款登记,因超期限登记不能对外付汇,现申请予以核准。
□我公司 年 月 日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项下 等信息有误,现申请核准修改提款登记信息。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表11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比例调整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 等业务,上年度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 元(币种: ),现申请如下事项:
我公司根据现行预付货款基础比例( %)核定的预付货款对外付汇额为折合 美元,预计预付货款实际对外付汇额折合为 美元,现申请调整进口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至 %。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56号文规定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表12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确认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 等业务,上年度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 元(币种: ),现申请如下事项:
我公司已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笔,合计 元(币种: ),因超过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折合 美元未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现申请核准确认。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56号文规定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表13 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我公司已与境外进口商签订了 产口出口合同(合同号、进口商、预收货款到账金额及交货时间等 明细见所附清单),目前需办理结汇或划转的预收货款金额为 元(币种: )。
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上述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现特向外汇局申请调整我公司货款预收汇比例至 %。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附件:(有关出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0 年 月 日
附表14 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我公司已与境外进口商签订了 产口出口合同(合同号、进口商、预收货款到账金额及交货时间等明细见所附清单),目前需办理结汇或划转的预收货款金额为 元(币种: )。
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上述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现特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临时预收汇额 元。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附件:(有关出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公司(公章)
二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