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财税[2014]34号、总局2014年23号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现根据文件精神,将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大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暂不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表时,应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相关情况报送备案;
2. 若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相关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根据相关要求,辖区小微企业应在2014年9月26日以前填写《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晓确认书》并签字盖章,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4.小微企业划定标准,可参见本条下列简表,详细要求请参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具体规定;
行 业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工业企业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100人 |
不超过3000万元 |
其他企业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80人 |
不超过1000万元 |
注:企业须未从事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并符合上表要求
5.根据财税[2009]69号文第七条规定,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①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②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指标。
6.小微企业所得税最新减免办法参见本条简表,具体要求请参见财税[2014]34号文的相关规定;
优惠期限 |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减 免 办 法 |
应纳税所得额减免额度 |
执行税率 |
2014-1-1至 2016-12-31 |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
减按50% |
20% |
第一直属分局管理四科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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