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知识问答
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权利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政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行政依据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政府怎样使用保障金的?
保障金全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四、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谁?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五、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保障金按月计算,按年汇总一次性缴纳。月应缴额按上年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月应缴额=(上年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怎样确认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月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当月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月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七、怎样确认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再除以用人单位当月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八、不依法缴纳保障金怎样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九、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如实向所在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年度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十、怎样申请减免缓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持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于5月底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市)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一、保障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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