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
“六税两费”减免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省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税收支持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税收支持
增值税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税收支持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税收支持
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税收支持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税收支持
公共交通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降低经营成本
房租减免
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具体口径为列入地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或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2022年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咨询电话:028-87707895
降低经营成本
防疫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发布单位: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
咨询方式:地方财政、发改、商务等部门
降低经营成本
用能补贴
符合相关规定的所有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适用范围:养老、托育机构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向所属水电气企业申请办理
发布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
交通、物流支持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适用范围: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收费站出口查验合格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咨询电话:12122、028-85554489
交通、物流支持
高速公路ETC车辆优惠政策
ETC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5%。其中,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提高1个百分点,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ETC车辆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安装并正常使用ETC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厅等10个厅局单位
咨询电话:12122
交通、物流支持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
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30%;20英尺、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泸州和宜宾水运港口我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60%。
适用范围: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
享受方式:收费站出口查验合格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财政厅
咨询电话:12122
交通、物流支持
天府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
成都籍巡游出租车和天府机场大巴车通行天府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50%。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ETC车辆
适用期限:至2032年3月17日
享受方式: 成都籍巡游出租车和天府机场大巴车安装并正常使用ETC即享受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咨询电话:1212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0.6%,个人缴费费率降至0.4%。
适用范围: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
稳岗补贴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施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最高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
特困行业社保缓缴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适用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适用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缓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期限: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愿缓缴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12333
财政支持
支持市场拓展
各级各部门主办的市场拓展活动,主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减免50%展位费。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方式:自愿申请
发布单位:财政厅
咨询电话:028-86725527
金融支持
支小惠商贷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0.15个百分点(以2022年5月的一年期的LPR计算,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不超过3.85%)。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向全省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咨询方式:全省各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营业网点
发布单位: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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