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外商投资服务-成都代理记帐
    
首    页
公司注册
财税代理 出纳常识 商标申请 资质许可 新闻资讯 公示公告 收费标准 下载中心 管理系统 联系与付款
网办大厅 工商法规 税务服务 税收政策 会计考试 社保问答 企信查询 涉税查询 中国外交 中国领事 信用中国 外资办事
   公示公告:

公告:2022年度企业年报已经开始,申报日期2023.1.1-2023.6.30,自2021年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信息,请移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年度报告工作。 年度申报公告见:http://www.028qy.com/gsjj.asp?lid=17

  财税代理
   
★代理记账
★审计业务
★验资业务
★评估业务
★政策法规
税务办事指南
管理咨询
  联系方式
  更多>>
咨询热线:13981964009,18980094880
传真:(028)85512660
QQ:30051526,285463724;1274946608
邮箱:gs028@126.com
微信:30051526
  便民查询
  更多>>
四川国税网上申报
成都企业信息查询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全国企业信用查询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
  下载中心
  更多>>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高新,含自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告知书...
(锦江)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双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8/11/10  阅读:3037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您在注册公司及其它投资方面还有疑问,可以致电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首嘉工商注册服务中心创办者自2003年就从事本职业,至今已有20年公司注册登记服务经验,帮助数万客户解决四川成都市注册公司各种疑难问题。

点击查阅:部分成功案例

点击查阅:成功案例详情

* 咨询服务热线电话周一至周五,9:00-18:00

* 内资咨询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0801

* 外资咨询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1(过万成功案例,权威政策分析)

* 综保区咨询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1(当下改革前沿阵地,最新政策指导)

* 最新政策解读、优惠活动客户服务热线:028-85512660转分机800、801

* 5*8小时服务专线电话:(0)13981964009 ;(内资设立、外资设立、大客户特别扶持基金;投资选址、税收筹划、股权并购、地区总部设立)

* 网络联系工具:QQ号:30051526/1274946608; Email:gs028@126.com;mj_gs028@126.com

* 成都公司注册,成都工商代理,成都执照代办,代办成都执照,成都代理记帐,成都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成都注册公司,四川公司注册,成都公司注册流程,注册成都市外资企业,成都外资年检,成都公司注销流程,成都外资公司代办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公告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庭审公开网  成都互联网法庭  企查查  御一玺印章厂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一窗通网上服务  四川政府采购网  中国政府采购网  高新招投标  成华招投标  在线代码对比/归并  成都住建局  四川省企业核名系统  成都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成都.高新区官网  标库网  海级网图形查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成都食药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外汇对人民币汇率  验资审计收费计算器  离岸公司注册网  首嘉公司注册  外企注册网 
首页 | 公司注册 | 财税代理 | 创业常识 | 商标申请 | 资质许可 | 新闻资讯 | 年检公告 | 管理系统 | 收费标准 | 下载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公司
                         咨询电话:+086+028-85512660转分机800、801; 13981964009,代理记账许可证
版权所有: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蜀ICP备06007165号-3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37号 邮编:610041; 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交通非常便利,可直接乘坐1,26,28,82,93,109,115,213,301,306,334,335,340,503,521路公交汽车到达本公司。点击成都各辖区至我公司附近公交线路乘车线路表 成都公司注册代理服务网www.028qy.com
成都公司注册 成都注册公司

 
不可复制的页面 不可另存为的页面 不可打印的页面 文档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