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1879号),94家集成电路企业榜上有名。对于这些集成电路企业来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呢,又需要取得哪些相关认定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呢?笔者就相关政策小结如下。
一、税收优惠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
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按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集成电路企业可分为三类:一般集成电路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第一类企业是一般集成电路企业,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加速折旧: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集成电路制造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年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再投资优惠:按《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规定,2010年底之前,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进口优惠:按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类企业是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这类企业除能享受第一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能享受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优惠。此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文件规定,第二类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类企业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前两类企业能享受的优惠,第三类企业都能享受。另外,此类企业还可享受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这就意味着第三类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且经营期15年以上,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政策依据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9〕132号)。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还给予过增值税退税优惠,但后被取消。财税〔2000〕25号文件曾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文件对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将6%改为3%,并取消了退税款不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自2005年4月1日起取消退税优惠。
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
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申请认定。申请认定条件有四项: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中止认定申请;已认定的也要撤销其认定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而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予以确定或否定。
认定之后并非万事大吉。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向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即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务必守法经营,若有偷税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被取消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那可就因小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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