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程序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3.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