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代开办理
一、一、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代开发票?
凡以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 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发票代开前必须先缴清税款,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不予代开)
二、二、如何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从事货物运输的非自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时,应先到其主管税务所填写《代开货运发票申请表》后到综合服务厅“货运发票代开”窗口开具货运发票,须提供如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货运合同、协议;
3、 完税凭证。
三、如何代开税务统一发票?
其他代开票申请人填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到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代开统一发票。
1、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收款方、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付款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 完税凭证(免税的除外);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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