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申请开展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及申请设立跨省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
(二)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3份)
(一)所在市(州)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文件(成都市的直接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局窗口);
(二)申请报告(载明设立目的、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填写《四川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原件);
(五)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八)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购买出版物发行管理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有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局窗口;
(二)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四)依据《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批准成立的发行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参加上年度的年度审验工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四川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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