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自2009年6月1日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申请条件
第一条 【场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第二条 【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场所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第三条 【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以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二、材料准备
第一条 【材料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应当做好下列材料准备: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有关证明;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五)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不作要求);
(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健康证明。
(八)清真食品经营者须提供民族宗教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明。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第二条 【材料的真实性】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分类受理
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受理】食品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区域工商所统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所在县(市、区)规定在政府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第二条 【企业受理】食品经营者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或由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受理窗口集中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外资食品经营企业由经营地点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受理窗口集中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导、属地审核的原则;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核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现场核查的原则。
二、职权划分
市工商局负责本行政辖区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工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按照受理、核查、复核、审批、发放、归档的流程管理。
四、操作程序
(一)受理。食品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区域工商所统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如所在区(市)县政府规定在政务中心集中受理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者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或由所在区(市)县工商局受理窗口集中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审查凡符合申请要求的,现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视情况予以具体指导。
食品经营者申办食品流通许可,应按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以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所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二)核查。申请予以受理的,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者现场核查工作,具体由监管责任人或者所长指派的两名监管人员,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书面材料,实施现场核查,如实记录现场核查具体情况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相关意见,并将受理、核查信息反馈至区(市)县工商局相关内设机构。
凡工商所受理的,直接开展现场核查。
(三)复核。区(市)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复核申请者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现场核查意见,签署复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
(四)审批。区(市)县工商局领导根据受理、核查、复核的情况和意见,审批食品流通许可。同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机构负责发放;不同意发放的,签署相关意见,并由受理机构负责告知申请者。
(五)发放。受理机构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向申请者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准予许可变更的,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准予许可注销的,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收缴《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者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六)归档。受理机构负责将办结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书面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由区(市)县工商局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
五、其它要求
凡涉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的其它要求,一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市局领取后各区(市)县工商局具体实施发放。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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