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含义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目前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种是公司。
二、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审批
(一)法律依据
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二)申报材料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三)许可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给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审批主办单位:外资司。
2009年3月5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根根据该通知的规定:
1、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应书面征求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意见。予以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一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3、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三、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对外投资
外商投资创业企业首先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其对外投资最基本的还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基本法律规范来看,是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根据这部法规,取决于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和非限制类,从而适用不同的程序。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的,则需先行经过商务部门(俗称外资委)的审批,在获得审批之后,再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而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非限制类的,则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一种方式是新设公司,而另一种方式,则是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对于以新设公司方式进行的非限制类行业的境内再投资,在完成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之后,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而股权购买的方式则无需进行该备案登记。但是在实务中碰到余姚某企业,原为内资企业,后由一个中外合作性质的基金(在该基金中,外方出资小于25%)投资后,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此外商创投企业投资境内公司,对境内公司性质的变化与向其投资的基金的性质存在关联,如为法人性质的外资基金,则其向境内公司投资,被投资企业仍为内资企业;但如为中外合作性质的基金,则被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另外,最近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条件问题。根据暂行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进行对外投资,第一,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第二,没有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则是已经实现盈利。然而根据工商总局的意见,目前工商登记机关已经不再审查投资资格证明,即工商机关不再审查上述三个条件。但是,由于工商总局的意见,并不能规范外资委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个问题是,限制类行业,需要经过外资委审批的,外资委仍然执行上述三个条件的审查,而对于非限制类行业,由于无需外资委审批,直接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不再进行审查。
四、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税收政策
200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的: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措施
1、创投企业本身的税收优惠
符合以上条件的创投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比如,某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10月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到2010年10月满2年,那么其股权投资额的70%在2010年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还涉及的税收方面的问题。原则上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视为内资企业,不享受给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随着两税合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取消),
但是两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第一种例外情况时,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另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在投资,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备案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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