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发布)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川办函[2004]132号)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将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包括监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监管职责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不再承担上述职责。”
二、申请条件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因政策调整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safety.gov.cn网站上下载);
(二)申请变更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变更经营单位名称的企业,提供变更后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名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四、办证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安监局窗口提交变更材料;
(二)省安监局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查;
(三)予以批准的,由省安监局颁发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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