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并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一、新企业名录登记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上述第5项规定的资料。
二、名录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三、名录注销
(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持相应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二)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1、企业应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上述三种情况;
2、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3、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4、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doc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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