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
1、典当业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在开业前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负责审批核发全市范围内典当行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2、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行应先申领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前,市公安局按《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05〕15号)对典当行进行初审工作,以便于典当行到商务部申领《典当经营许可证》。
4、典当行的初审标准和开业标准:
(1)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①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②收物查验、保管制度;
③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④可情况报告制度;
⑤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①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②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③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④设置报警装置;
⑤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⑦安装典当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3)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在初审典当行申请材料时,应就安全防范措施问题,重点审查被初审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
二、办理
1、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行的初审和受理机关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
2、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负责对典当行的预先审核工作。
(1)典当行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③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④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⑤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⑥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⑧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2)公安机关对典当行安全条件进行预先审核的内容及程序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就相关安全条件和制度进行预先审查,重点对相关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①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审查核实典当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②《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安全防范设施;
③建立并落实《办法》第九条中所列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④配备保安人员人数。典当行必须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库存物品价值、注册资金等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不得少于2人。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填写《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申请人就落实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加盖特种行业管理印章,并将《典当行设立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及相关材料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初审材料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要及时通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将《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一份)连同相关人员的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交同级商务部门,同时报公安部备案。其他材料则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初审不同意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告知理由,便于申请人采取补正措施。
3、典当行申领到商务部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后10日内应当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向辖区派出所领取并如实填写提交下列资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商务部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登记表》;
(4)《治安组织人员登记表》;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6)消防组织及消防人员登记表;
(7)消防设施、器材登记表;
(8)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9)经营场所平面图;
(10)《开业申请书》;
(11)县(市)、区公安局《检查验收意见书》;
(12)《法人治安承包责任书》;
(1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4)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15)特种行业提供案件线索登记表;
(16)查、破获治安、刑事案件登记表;
(17)安全检查登记表;
(18)奖惩登记表;
(19)特种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20)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1)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22)典当行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23)录像设备、防护设备、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24)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5)典当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收据复印件。
4、上述材料均一式四份,审批发证机关应分别制成特种行业档案卷留存,并交典当行所属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及典当行各存留一份。
5、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在受理申请时,应首先告知典当行准备上述材料,申请典当行提交申请材料后,派出所要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日内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典当行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如果典当行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应在二日内将材料退还典当行,并要求其补充申请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3日的期间限制。
(2)派出所民警在审查申请材料后,如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民警应在规定的时间对上报典当行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填写《特种行业安全检查验收登记表》,符合开业条件的,报派出所主管所长在《特种行业经营申请表》的派出所意见一栏填写意见,属名,填写日期并加盖派出所公章。上报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4、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特行管理中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日内做以下工作:
(1)特行管理中队中队长应首先审查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对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将材料退回派出所补充材料。
(2)对于材料规范完整的,组织民警对申请典当行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开业条件的,填写《特种行业安全检查验收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
(3)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依据 《特种行业安全检查验收登记表》和听取民警情况汇报,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特种行业经营申请表》分局意见一栏填写意见、属名,填写日期,并加盖分、县(市)局特种行业管理专用章。上报市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4)站前分局治安大队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工作。
5、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特行管理大队接到各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典当行申报材料后应在7日内做以下工作。
(1)应首先审查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对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将材料退回分局补充材料。
(2)对于材料规范完整的,组织民警对申请典当行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开业条件的,填写《特种行业安全检查验收登记表》,同典当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并上报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审核,支队长要在《特种行业经营申请表》的市公安局意见一栏填写意见,鉴字署名、日期,并加盖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专用章。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
(3)支队长鉴字后,由特行管理大队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6、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在发证后5日内审核批准情况报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备案。
三、典当行变更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名称、变更经济性质、停业、歇业、的办理
1、典当行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名称、变更经济性质、应填写特种行业经营申请变更、歇业登记表,参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由特行管理大队换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2、典当行因故需要办理歇业的,应填写特种行业经营申请变更、歇业登记表,注明歇业的原因和时间上报派出所、分局治安大队和市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歇业未告知公安机关超过六个月的,由派出所将特种行业许可证收回,上交市局特行大队。
3、典当行因故停业的,典当行要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交回派出所,由派出所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交给分局治安大队,分局治安大队交回市局特行大队。将该典当行予以注销。
备注:所有材料均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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