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与《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在其它区(市)、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由各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到市或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管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成立企业的批准证书、组建企业时的合同验资报告及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等书面材料,经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备案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收、招聘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拟制招收、招聘简章(包括招收时间、地点、对象、条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备案通知书》,进入市或区(市)、县劳务市场组织招收,也可委托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严禁随意摆摊设点,私招乱雇。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需经登报等新闻媒介发布劳务信息的,按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广播电视事业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劳务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发[1994]80号)文件规定,应提供详实可靠的招收、招聘简章和有关信息资料到市或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信息审核手续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到企业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招收、招聘人员,须经市或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按招收地有关规定招收、招聘。
招收、招聘户籍在"五城区"以外的人员,应按《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成府发[1995]151号文件),进行管理。在各区(市)县的企业,按企业所在地有关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在职职工被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时,职工应向企业出示留职停薪、下岗、待岗富余职工等与原单位明确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与职工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工资、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待遇。
第八条以《条例》第十条形式组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资文件中应明确中方企业职工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时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时,被招人员应向企业出具身份证、毕业证、待业证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招收技术工种岗位的职工,除上述证书外,还应持《技术等级证书》,一经录用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录用职工备案登记表》。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对技术工种、岗位上的员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持证上岗,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应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工作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集体协商双方人员资格材料,经审核后开展协商工作,经协商一致订立的集体合同,应按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无忌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的,应以书面报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运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本地区和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中方职工初始工资水平和标准,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情况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工资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有关劳动工资的审计报告,由董事会确定当年企业职工工资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国家统一制发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员,保证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经董事会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新、改、扩建的项目,应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原则,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论证、初设方案等有关资料填写"三同时审批表",经会审通过后,由市劳动局批准予以实施。施工中,涉及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对特种设备、尘毒治理、避雷装置等劳动安全卫生监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投产手续。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生活使用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建档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理,必须遵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在用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规定及技术标准,由成都市锅炉压力容器研究所进行定期检验,凭检验报告办理使用证。
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核),获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上岗独立操作锅炉压力容器,未经培训考试的人员不得单独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劳动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上岗证,定期参加并接受复审。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为中方职工建立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大病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如有违反,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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