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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成都首嘉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10/8  阅读:2779 次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
成委发〔2009〕26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实施更加积极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就业层次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限
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未到的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将其享受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其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优惠政策。
(三)继续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本《通知》实施前按规定核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到期的人员、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原政策执行。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到本市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失业人员合伙办小企业,可根据失业人员的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经办银行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安排,同时,每年安排适当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1.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2000元、第三年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3.对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70%。
4.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首次申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不超过3年。
(六)实行创业补贴
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创业,创业人员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3个月后,按有关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
对本市有就业愿望,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毕业生实行3—6个月青年职业见习,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学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见习期间的生活补贴。对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批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见习基地,属第二产业的按见习学员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职业见习基地补贴;其他按每人每月100元给予补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学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经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给予每人200元职业介绍补贴,未成功的给予每人20元建档补贴。符合免费职业介绍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九)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1.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农民工在岗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巩固和完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加大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2.继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市的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者、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每人不高于500元,中、高级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改进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实效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层次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对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人数以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中级1000元、高级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继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大企业、大集团对职工开展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60元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实施失业救助
1.对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给予医疗保险补贴。
 2.对本市参加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采取部分职工停工、歇工、协商减薪等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困难企业审定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补贴标准按当地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
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将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互相调剂使用。同时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将根据区(市)县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残联制定。
(十二)进一步开展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试点工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成都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的复函》(川办函〔2009〕198号)精神,本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创业补贴以及困难企业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强化产业发展,着力扩大就业
 (一)结合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扩大就业
在安排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灾区群众等人员就业。
 (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服务业,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实施鼓励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结合灾后重建和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和大力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点开发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以及新建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大力发展劳务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
(三)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三、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就业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整合现有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分析信息发布制度。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二)健全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进一步落实《成都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工作安排》,统筹推进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工作平台,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三)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和《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和年检工作。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本辖区内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毕业、肄业人员,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失地农民,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以及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且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人群,加大就业援助
(一)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将市和区(市)县就业援助962110工作平台延伸至社区(村),积极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中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建立“零就业”家庭自愿申报和退出制度。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定期开展入户调查、建立台账,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着力帮扶“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1名人员就业。
(二)重点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增加职业见习机会,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
 通过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以及大力开发劳务经济,加强劳务协作,促进农民工实现就业。
(四)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服务,落实复员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加强财政、产业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到2012年实现全市城乡充分就业。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抓好工作落实。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将其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
(二)强化督察考核
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以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纳入对区(市)县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完善就业督察工作机制,加大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
 各区(市)县在安排政府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完善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和企业裁员备案制度。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
(四)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社会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作用,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9年起执行。对已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8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68号)有关规定享受上述各项补贴政策未到期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对未到期和已到期以及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上述各项补贴均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相同补贴政策。
本《通知》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其具体申请认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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