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7〕92号 分享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手段,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的基础上,全省统一标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其中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除外)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以“减证”推动“简政”,2017年9月25日起在全省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分步推进原则。按照“1+X-N”模式,将涉企证照事项分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通过信息共享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逐步整合;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或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暂停、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对涉企证照整合、暂停或取消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条件成熟一批,纳入一批。
坚持协同高效原则。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以信息交换平台为支撑,打破信息壁垒,打通信息孤岛,简化办事环节,通过“一窗受理、部门共享、信息互认、多证合一”,实现“数据网上行,企业少跑路”,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提高投资者开办企业的积极性。
三、改革内容
(一)明确证照整合事项。在原“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首批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旅游、海关等6个部门(单位)的15个涉企证照事项(附件1)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全省实行“二十证合一”;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2个涉企证照事项(附件2)暂停实施。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对整合事项,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单位)直接领取纸质证件。暂停的事项不再实施审批或备案,暂停期间,确需重新启动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企业到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递交登记材料后不再向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递交任何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构建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协作平台”)。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单位)通过共享协作平台完成企业信息的采集,以此作为本部门从事监管工作的基础信息,并及时将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共享协作平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归集到企业名下,从而实现企业登记信息与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做好改革进度衔接。“多证合一”改革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申请表格、提交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五证合一”改革相同。已按“五证合一”(包括“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多证合一”改革后,已领取相关纸质许可(备案)证件的企业,原许可(备案)证件继续有效,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缴原许可(备案)证件。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单位)不再执行相关许可(备案)证件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多证合一”改革后,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监管职责不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共享协作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任务分工
(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予以取消。对拟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进行审核,确保整合、取消、暂停实施的涉企证照事项于法有据。(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
(二)完善共享协作平台,确保部门顺畅接入并有效运用;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数据交换为基础,制定交换规则,完善与各部门(单位)间的登记数据交换机制,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部门共享”。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性。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共享协作平台供部门使用,共享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年报信息等。做好相关信息的查询及档案保存工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登记窗口继续实行线上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线下窗口受理并行,确保无缝对接,方便企业准入。(省工商局负责)
(三)及时接入共享协作平台,按照交换规则获取登记数据。做好内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梳理自身业务系统相关数据项,与工商部门建立数据项对应关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共享协作平台,不断完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单位)、金融机构等要保障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在本行业领域认可、使用、推广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领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凡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能够查询到的信息,各部门(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许可(备案)证件和证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共享协作平台的接入和运用,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和涉及证照事项目录、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的对外公示。各地在省级确定的整合事项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整合事项,但应包含省级整合事项,并确保改革成果的运用。(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协调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各级许可(备案)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提供业务和信息化方面的必要保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级财政要为“多证合一”改革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确保改革前后各级登记窗口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宣讲,使企业和群众准确理解改革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便利。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多证合一”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内容,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适时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省政府,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 四川省整合涉企证照事项(20项)
2. 四川省暂停涉企证照事项(2项)
附件:川办发9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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