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的现代公司法要同时追求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的两大价值,宛如组织股东与债权人开展此起彼伏的跷跷板游戏。公司法就是在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失衡与再平衡的循环过程中破浪前行。为遏制认缴制滥用对交易安全的严重冲击,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导入了加速到期规则、最长实缴期限规则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时的问责规则,有助于促进公司“优生优育”、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理性认缴出资与及时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群体、夯实公司资本信用、维护交易安全、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并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
为鼓励支持创新创业,201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原则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认缴制中的首期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间限制,删除了货币出资占比30%的最低门槛,废除了法定验资程序。以上鼓励投资措施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释放了改革红利,公司设立如雨后春笋,势不可挡。但滥用认缴制现象也开始浮出水面,债权人面临着股东道德风险外溢的重大威胁。有些股东“打肿脸充胖子”,故意认缴巨额天价注册资本,实缴期限长达数十年。有些公司采取“小猫钓鱼”策略,先在章程中承诺在短期内实缴资本以引诱债权人上钩,在债权人授信后,为悬空债权而恶意修改章程、延长实缴期限或减少注册资本。
2023年《公司法》开启了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并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新模式。一是该法第四十七条在传承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基础上,增设了五年实缴出资的天花板规则,并授权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决定在特殊行业另定短于五年的出资期限。二是第五十四条确认了司法实践中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三是第八十八条明确了股权转让链条中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责任在前后手之间的配置规则。四是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五是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的失权制度。六是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实缴出资信息或不如实公示有关实缴出资信息的罚款。七是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罚款。
以上制度设计旨在督促股东理性认缴出资、及时实缴出资,警示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出资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交易安全,构建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公司生态环境。
二、保护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的基本原则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是创设了认缴出资股东依章程记载的时间表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延期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九条,股东在实缴期限届满之前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实缴期限届满之前没有提前出资的法律义务。
其一,期限利益正当性首先源于公司与股东的意思自治。股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公司是股东出资对价的接受人。公司对股东期限利益的确认体现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意。当然,公司意思表示最终受制于享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们的集体意志。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亦未否定期限利益,仅将遥遥无期的期限利益缩短为五年以内。
其二,期限利益正当性源于公示公信效力。阳光是最佳防腐剂,透明度是最佳安全网。期限利益倘若秘而不宣、仅限于公司内部人知情,则无力对抗公司外部相对人。但《公司法》赋予的期限利益是公开的,记载股东认缴出资的章程因备案也有透明度。股东认缴与实缴的出资金额与期限还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便公众免费查询。
其三,期限利益正当性源于交易伙伴与公司的理性契约自由。缔约方的自由选择源于双方交易伙伴的谨慎尽职调查。契约内容源于双方在信息对称基础上的对等博弈与理性谈判。相对人若对股东期限利益心存芥蒂,可放弃交易机会,亦可要求公司或认缴出资股东提供担保或增信手段,甚至要求股东缩短出资期限。
其四,期限利益正当性既在企业界深入人心,也在司法系统取得共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六条强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东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基础上的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资源的商业价值取决于其作为产品或服务等要素的功用性,也取决于其流动性。股权转让是老股东有序退出公司、新股东快捷加入公司的绿色渠道,也是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重要抓手。股权转让自由对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都至关重要。除非法律法规与公司自治法明文禁止,股权转让自由皆受尊重与保护。即使存在限制股权转让的法定或章定条件与程序,只要遵循相关条件与程序,股权转让自由仍应畅通无阻。认缴出资已实缴到位的股权固可自由转让,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到位的股权也可自由转让。以转让股东是否享有期限利益为准,后类股权可分为瑕疵出资的股权(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及时足额实缴出资的股权)与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包括股东继续享受出资期限利益的股权与丧失出资期限利益的股权)。为活跃股权交易,股东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的股权原则上可自由转让。
四、股东期限利益的加速到期
认缴出资股东享受期限利益虽有正当性,但并非无条件的、当然确定、一劳永逸、坚如磐石的绝对存在。就本质而言,期限利益是附解除条件的期限利益。股东要同时享受股东有限责任特权与出资期限利益,必须向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包括不特定债权人与潜在交易伙伴)作出默示承诺、履行两项不可或缺的义务:一是在章程所载出资期限届满时及时足额实缴出资;二是保证公司在股东实缴出资之前始终具备偿债能力,进而处于可持续经营发展状态。认缴出资股东要持续享受期限利益,必须以同时满足前述两项默示承诺为先决前提。股东期限利益与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如影随形,须臾不分。一旦公司丧失可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期限利益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期限利益立即土崩瓦解,出资义务加速到来。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已确立崭新的偿债能力标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若公司拒绝或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裁判文书与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且执行法院已竭尽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公司有方便执行的财产而被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应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五、股权转让双方的出资义务的配置规则
基于“股东出资义务随着股东资格走”的设计理念,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将出让股东友好型理念悄然转变为债权人友好型理念:“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仅规制认缴出资股东与直接后手之间点到点转移股权的简单交易场景,而回避了多次辗转流通过程中的复数前手与复数后手之间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无论股权辗转环节多寡,介于认缴股东与现股东之间的复数前后手均就出资加速到期义务负连带之债。理由有三:一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制度,后手自愿加入前后手的连带债务,符合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受让人自愿受让股权、加入出资加速到期债务链的行为意味着其具有加入前后手连带债务、与其余新老股东一起共担出资加速到期债务的意思表示。二是作为理性商人的前后手在受让股权之前皆应深刻理解认缴制项下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风险。既然火中取栗,必然有利可图。由于股权受让源于意思自治,出资加速连带之债的法锁与其说是法律强制,不如说是前后手的自由选择与理性博弈。三是连环转让股权前后手的连带之债有助于增强公司资本信用,维护认缴制公信力,提升债权人安全感。类似票据背书制度,认缴出资股权的转让环节越多,参与信用背书的主体越多,交易安全越有保障。总之,新《公司法》升级改版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有助于鼓励投资兴业,厚植公司资本信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尊重与保护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为一般原则,而强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系例外规则,且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在新《公司法》兴利除弊的制度设计下,认缴注册资本高达天价的皮包公司乱象有望迎刃而解,股东群体有望理性认缴出资、及时足额缴纳出资,董事监事高管有望克尽催缴出资、防范抽逃出资之责,债权人在选择交易伙伴时有望更加注重债务人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信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持续增强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也将指日可待。(中国人民大学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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