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报答疑
(一)什么是企业年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6 月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企业可以提交纸质年度报告吗?
不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年报的法定平台,企业应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
(三)企业不年报有什么后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未年报企业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将被列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年度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其中哪些信息可以选择不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1)(2)(6)项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为企业所报告年份 12 月 31 日的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中的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五)何种情况下企业需要重新办理企业联络员的手续?
企业更换联络员或者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都需3要重新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
(六)企业如何登录公示系统进行信息公示?
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未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通过申请企业联络员后获取登录资格。
(七)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的为上一年度年报,若本年度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发生了企业信息变动,该如何填写?
《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报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 12 月 31 日的信息。
(八)企业填写年报信息时涉及数额的项目小数点后保留几位?
系统默认最多可保留小数点后6 位。年报时,填写涉及金额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数点后0-6 位均可。
(九)年报中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何填写?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股东自行约定并载于公司章程中的货币出资,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认缴出资时间是指股东自行约定并载于公司章程中缴纳认缴出资4的最终时限。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股东已完成缴付出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每个股东的认缴及实缴情况应分别填写,认缴额、实缴额为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的累计数额,认缴时间、实缴时间为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的最后一次缴付时间。如股东尚未缴付出资,则实缴金额填“0”。
(十)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已届满,股东仍未实缴或者仅部分实缴其认缴的出资额,企业年报中股东出资信息如何填写?
按照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股东认缴及实缴情况如实填写并公示。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如何填报?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公示系统上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填报。
股份有限公司仅登记发起人信息,所以在年报时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填报。
(十二)“股东股权转让”信息如何填写?
截至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每一次股权转让信息均要逐一填写,并写明股权比例的变化。
(十三)“股东股权转让时间”信息如何填写?
应填写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通常情况下,协议以各方签署日期作为生效日期。协议中对生效日期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方可生效的,以批准之日为生效日期。
(十四)公司原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年报中是否需要填写该股东信息?
无须填写。
(十五)公司原股东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的出资信息如何填写?
新股东认缴信息按照章程的规定填写。新股东的实缴信息按照原股东的实缴情况填写。
(十六)如何理解“股权转让比例”?
对原股东而言,转让前的股权比例是指转让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原注册资本的百分比;转让后的股权比例是指转让后原股东持有的股份占现注册资本的百分比。对新股东而言,受让后的股权比例是指受让后新股东持有的股份占现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十七)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股权转让比例”如何填写?
原股东出让后的比例填“0”,新股东受让前的比例填“0”。
(十八)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股权转让比例”如何填写?
原股东转让前的比例按原有约定比例填写,转让后的比例为其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新股东受让前的比例填“0”,受让后的比例为其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十九)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转让信息是否填写?
年度报告里的股权转让信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否发生股权转让,均无须填写。
(二十)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需要。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无须申报资产状况。
(二十一)在年报期间,企业从其他省(区、市)迁入前已完成年报申报的,是否需要在迁入地重新报送年报?
不需要。迁出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一体化数据平台企业迁入迁出数据流转系统,将迁出企业的年报信息发送至迁入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无须企业重新报送。
(二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是否需要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不需要。
(二十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是否需要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需要。《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四)“通信地址”要和“注册地址”一致吗?
可以不一致,“通信地址”是指可以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地址。
(二十五)新成立的企业“存续状态”如何填写?
选填“开业/正常经营”。即使未开展业务,也选填“开业/正常经营”。
(二十六)企业即将被收购已停止经营,“存续状态”如何填写?
选填“歇业”。合并分立期间的企业,如已停止经营,选填“歇业”。
(二十七)“从业人员”如何填写?
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当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二十八)分公司“从业人员”如何填写?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从业人员如果由总公司统一填报,分公司“从业人员”这一项选填“0”;如果是各自填报,按实际从业人员情况各自填写人数。
(二十九)“主要业务活动”如何填写?
填写企业实际经营的 1-3 项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以符号“/”作为分隔符。例如,儿童服装批发/汽车零配件生产/保险咨询。
(三十)新成立的企业“主要业务活动”如何填写?
填写计划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也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第 1 项到第 3 项。
(三十一)网站和网店的信息是否要填写?
需如实填写。这部分信息往往是年报公示的举报热点,因单位网站或者网店信息的证据容易采集,一旦举报查实,企业将很可能被列人经营异常名录。
(三十二)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是否要填写在“对外投资”栏目中?
除记在长期投资会计科目中的股票外,不需要填写。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人民币?
不需要。
(三十四)分公司是否要在“对外投资”栏目中填写?
不需要。分公司不属于对外投资。
(三十五)哪些市场主体年报需要填报党建信息?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年报中填报党建信息。
(三十六)企业年报中的党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党建信息包括: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党组织建制,负责人是否为党员,负责人是否为党组织书记等信息。
(三十七)企业发现当年年报公示信息不准确的能否更正?
能。企业发现其当年年报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6 月 30 日之前更正。
(三十八)企业年报中已选择对外公示的信息能否修改为不对外公示?
不能。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可以选择不对外公示。
(三十九)企业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该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十)如果企业当年未按期报送年报,是否可以补报?
企业未按期报送年报并公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但是其曾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将会保留,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四十一)未报以往年度年报的企业应当如何补报?
企业在补报了以往年度年报后方可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比如,企业未报送 2022 年度年报,在2023 年年报报送时限内(2024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应当在公示系统上补报2022 年度年报后,才能报送 2023 年度的年报。
(四十二)企业年报中的社保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11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四十三)企业年报中的统计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四十四)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参保人数”与“从业人员”是否要保持一致?
“参保人数”是指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从业人员’概念不同。
二、个体工商户年报答疑
(一)个体工商户应该年报吗?
应该。
(二)个体工商户年报的方式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的年度报告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是。
(四)个体工商户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 1 月1 日至6 月30 日报送年度报告。
(五)个体工商户年报有哪些途径?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六)个体工商户年报有哪些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七)个体工商户不年报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13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九)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对异常状态公示的时间和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本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6 月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当年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报送年报?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十一)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必须公示?
否。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是否公示。
(十二)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什么渠道进行公示?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十三)个体工商户发现年度报告不准确的,能否更正?
能。
(十四)个体工商户能否随时更正年度报告内容?
不能。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更正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
(十五)个体工商户更正年度报告的,更正前内容是否公示?
是,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十六)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如何报送年度报告?
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十七)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能否恢复成正常记载状态?
能。
(十八)因未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恢复成正常记载状态?
履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后,申请恢复正常状态。
(十九)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公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恢复成正常记载状态?
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查实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答疑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应该年报?
应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间年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 月1 日至6 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报送渠道有哪些?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当年是否需要报送年度报告?
不需要。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内容有哪些?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能否更正?
能。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随时更正年度报告内容?
不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更正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年度报告的,更正前内容是否公示?
是。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形下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通过何种渠道公示?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申请移出?
能。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移出?
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移出?
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
四、年报公示的信用监管问题答疑
(一)年报公示中,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年报公示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年报,并对其公示的信息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该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可以在公示系统(四川)相应页面完成上一年度年报补报,补报后向所在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将面临哪些信用约束?
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公众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否举报?
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年报公示信息虚假的,可以向企业所登记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五)对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年报公示信息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或根据举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将对企业进行检查。
(六)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一种新型监管方式,即随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双随机抽查结果将如何运用?
双随机抽查结果将通过公示系统(四川)和成都信用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受到各方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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